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4篇)

时间:2024-08-26 08:17:01 工作计划 浏览次数:

篇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计划

  一、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1.1工作背景

  2023年,我国持续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各地区积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治理工作,为构建生态文明、保护人民健康提供了重要支撑。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和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2主要工作成果

  完成了全国范围内土壤环境调查,形成了详尽的土壤质量监测数据。

  实施了一批重点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取得了初步成效。

  加强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提升了社会对土壤污染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1.3存在问题

  治理资金依然不足,一些地区的土壤污染治理进展缓慢。

  土壤污染源头治理亟待加强,一些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机制。

  土壤环境监测手段有待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改善。

  1.4成效评估

  在2023年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必须进一步强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2024年工作计划

  2.1工作目标

  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落地实施。

  加强企业自查自纠,压实土壤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升制度执行力度。

  2.2工作重点

  深入开展土壤质量监测和评估,确保数据准确性。

  加强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的推进,确保治理效果显著。

  强化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监管,严格排放标准,防止土壤污染问题进一步扩散。

  2.3工作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合力。

  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政府部门协同作战的良好合作机制。

  2.4工作保障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确保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的土壤环境保护人才,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力支持。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推进和实现。

  总的来说,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挑战。2024年工作计划需要继续加大力度,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计划

  一、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1.2024年土壤污染现状分析

  在2024年,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工业污染、农业化肥农药过度使用等方面。不同地区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较为普遍,给农田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2.2024年工作亮点

  2024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取得了一些成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加大了对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的监管力度,推广了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模式等。

  3.不足之处及反思

  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仍面临诸多挑战。存在着执法监管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提高治理效果。

  二、2024年工作计划

  1.制定更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政策

  2024年,我们将加大对污染源头的治理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规范土壤污染排放行为,努力降低土壤污染风险。

  2.推动土壤修复工程

  在2024年,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土壤修复工程,加大对受污染土地的修复力度,采用生物修复、植物修复等技术手段,努力恢复土壤生态功能,提高土地质量。

  3.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管理

  农业是重要的土壤污染源,2024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农业生产环境的管理,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倡导有机种植,提高土壤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2024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土壤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5.加强科研技术支持

  在2024年,我们将加强科研技术支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升工作效率,加快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程。

  结语

  2024年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之年,我们将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努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

  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

  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

  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负责)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适时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

  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国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部牵头,农业部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二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

  11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

  12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13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土资源

  14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15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参与)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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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

  导语】?案是从?的、要求、?式、?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忧考整理的?壤污染严格管控?作?案,欢迎阅读!【篇?】?壤污染严格管控?作?案  为深?贯彻落实国务院《?壤污染防治?动计划》及《清洁?壤?动计划》,按照《?民政府?壤污染防治?标责任书》、《?壤污染防治?作计划》、《农?地重?属污染防治?案》,为了保护和改善全耕地环境,进?步加强耕地重?属污染治理修复,改善全农业?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案。  ?、指导思想  以xx?推进绿?发展为导向,树?“尊重?然、顺应?然、保护?然”的?态?明理念,以“强化耕地?壤污染管控和治理修复”为重点,以?产?持续提?、资源永续利?和?态环境不断改善为?标,以保障国家粮?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为前提,以保护耕地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修复农业?态为?段,推进农业发展?向绿?转变,建?耕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产发展、?态良好的有机结合,提升农业?态?明程度,保障我耕地?壤资源永续利?。  ?、?作思路和主要?标  (?)?作思路  以?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及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为基础,以转变发展?式作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根本出路,促进农业?产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产出?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强科技?撑,创新体制机制,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第三?治理,探索建?场化、多元化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态补偿机制。  (?)主要?标  到2021年,完成全耕地?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作,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壤污染防治?动计划,积极开展?壤污染状况详查,摸清耕地污染底数,全?推进分级管理,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改善?壤污染状况。探索通过?肥调控、?物调控、钝化调控等措施,?持实现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  (?)开展?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开展农?地?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农?地?壤污染的?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耕地分级管理  开展耕地?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作。按污染程度将农?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分为安全利?类,重度污染的划分为严格管控类。按照划分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农?地?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农?地?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积极开展耕地?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作,建?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三)修复与治理

  1.安全利?类耕地  根据?壤安全状况和农产品的超标情况,安全利?类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矿企业周边、污?灌区、交通要道的两边等区域的?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属专项检测,开展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产,减少耕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产?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积达到国家要求。

  2.严格管控类耕地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产区域,严禁种植??农产品;对威胁地下?、饮???源的区域,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政府引导。农民?愿的原则,在地下?超采区、重?属污染区和?态严重退化区开展休耕试点,促进?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禁?弃耕、严禁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严格管控类耕地要根据?壤详查结果,利?好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制定严格管控污染耕地长远规划。

  3.治理与修复主体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居环境安全的突出耕地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壤污染详查为依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耕地?壤污染的单位或个?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承担相关责任;?地使?权依法转让的,由?地使?权受让?或双?约定的责任?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治理与修复措施  结合?壤污染详查情况,根据农?地环境评估结果,逐步建?耕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的负?清单,合理确定耕地?途,采取调整种植业结构、治理与修复、退耕还林以及休耕等措施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作。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由?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壤、地表?、地下?、空?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5.治理与修复监管  治理与修复?程原则上在原址进?,并采取措施防?污染?壤挖掘、堆存等造成?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式、线路和污染?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本地环保、国?、农业等部门报告。?程施?期间,责任单位要设?公告牌,公开?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国?、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检查。?程完?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发改、财政、国?、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及时研究解决以绿??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建设中的重?问题,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和严格管控治理修复?作列?重要议事?程,明确?标任务,狠抓?作落实。形成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和严格管控治理修复的?作合?。  (?)强化投?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的引导功能,创新资?筹集?式,多渠道筹措资?。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完善的耕地污染监测体系,根据国家?壤污染详查?作摸清全耕地污染的组成、发?特征和影响因素,进?步加强重点区域的污染监测,实现监测与评价、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电视、新闻媒体等途径,加强耕地?壤污染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让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认清耕地污染的来源和危害。??宣传耕地污染治理修复的意义,推?普及化害为利的清洁?产技术和治理修复措施,让??群众理解、?持、参与到耕地?壤修复治理?作中来,为推进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篇?】?壤污染严格管控?作?案  为切实加??壤污染防治?作?度,逐步改善温州市?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壤污染防治?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31号)、《污染地块?壤环境管理办法(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浙江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壤污染防治?作?案的通知》(浙政发〔20××〕47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壤污染防治?作?案重点?作省级有关单位分??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作?案。  ?、总体要求和?作?标

  (?)总体要求。深?践?绿?发展和?态?明理念,以改善?壤环境质量为核?,以保障农产品和?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温州、创造美好?活提供良好的?壤环境保障。

  (?)?作?标。到2020年,全市?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地和建设?地?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率均达到95%以上。  ?、掌握?壤环境质量状况

  (?)开展?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省?壤环境质量调查?作?案要求,以农?地、重点?业在产企业?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到2018年9?底前,查明农?地(以耕地为主)?壤污染?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9?底前,掌握化?(含制药、?油加?等)、印染、制?、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属矿采选、有??属冶炼、合成?等重点?业(以下统称重点?业)在产企业?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作均需各县〈市、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若部门职责发?变动,分?随之变动。)

  (?)完善?壤环境监测络。按照国家、省?作部署安排,建?健全覆盖全市的?壤环境监测络,定期开展?壤环境质量监测。

    在农?地??,整合国?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地质量监测、农业部门农??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范区环境监测络;2020年6?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络。  重点企业?地??,结合?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底前?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功能区的重点?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温州市重点?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20××年底前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地?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

  (三)促进?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国家和省?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国?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成全市?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包括污染地块和治理修复项?管理数据库)。充分利??壤环境?数据,研究建??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地利?、农业?产应?体系。  三、实施农业?地分类管控

  (?)划定?壤质量类别。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地?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市耕地?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范区的分布和?积;2020年6?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壤质量类别,按程序分别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完善全市耕地?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库,2020年底前建?88.6万亩永久基本农??范区?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全市耕地?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纳?全市?地质量数据库管理,并根据?地利?变更和?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现动态更新。?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地?壤质量划定?作。

  (?)采取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和管制?案。对?污染或轻微污染的,按有关规定纳?永久基本农??范区,实?严格保护,确保其?积不减少、?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选址确实?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不得占?。对轻度、中度污染的,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对重度污染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地产出的??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重度污染耕地?途管控任务。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地?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市?地利?总体规划和年度利?规划,?20××年7?1?起,对重点?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处置活动的,拟收回?地使?权的、已收回使?权的,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途的关停企业原址?地,督促?地使?权?开展?壤环境调查评估。重污染农?地转为城镇建设?地的,由当地?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委托第三?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全市?壤环境质量数据库。根据关停、搬迁潜在污染企业初步排查结果、?壤污染详查情况和建设?地?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的负?清单,纳?全市?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并进?动态更新。

  (?)明确污染地块管控要求。列?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地使?权?应进?调查评估,并结合相关开发利?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地?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地程序。暂不开发利?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国?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设?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壤、地表?、地下?、空?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地使?权?应及时采取污染物清理、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

  (三)加强开发利?监管。市、县(市、区)两级国?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地利?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地?途。各县(市、区)国?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地收储和流转、规划编制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未按要求进?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地的环境安全。建?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规划、国?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实?联动监管。  五、加?未利?地保护?度

  (?)严格未利?地?壤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然?态红线区内的未利?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强制性保护,严守?态安全底线;对属于?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地,要以?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态保障服务功能。

  (?)加强未利?地开发管理。对?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地,按照以质量定?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地的,有关县(市、区)?民政府应按规定履?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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