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投资企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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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深圳市国资委投资企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

  (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

  第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

  (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核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第三十条

  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

  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

  (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

  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薪酬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薪

  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发放,应当

  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六章

  年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和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

  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原国有出资人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属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

  (六)资产转让、臵换、拍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二)资产臵换;

  (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占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

  (二)经专项审计,经营规模较小、资产权属明晰的正常经营企业,总资产在五百万元以下(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和净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产权变动;

  (三)转让比例小于产权变动企业整体产权百分之五,且转让权益占审计后帐面净资产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产权转让;

  (四)市国资委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经占有单位的国有出资人(以下简称国有出资人)批准,二十万元以下的实物资产(不含土地、房产)转让可免予评估。

  第三章

  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

  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经济合同等;

  (二)占有单位对评估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

  (三)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四)涉及土地和房产评估的项目,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办

  理土地、房产的确权和处臵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根据“谁处臵资产,谁委托评估”的原则确定;

  (二)涉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由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单位委托;

  (三)特殊情况,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确定委托主体。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按照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的选聘规定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

  (二)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从事证券业评估资格,涉及单项土地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土地资产评估资格;

  (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占有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特长;

  (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层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及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从优选聘;

  (五)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需进行专项审计的资产评估项目,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

  (六)不得选聘市国资委通报限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委托主体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主体支付。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占有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资产评估机构拟定资产评估计划;

  (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驻占有单位,指导占有单位开展资产

  清查工作,对评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相关数据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

  (四)资产评估机构以初稿形式将有关评估的基本内容与委托主体进行沟通;

  (五)对评估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六)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主体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委托评估的项目背景、资产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报告内容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对委托主体在资产评估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重项、漏项等的处理情况;

  (三)评估的初步结论;

  (四)委托主体应当出具的有关资产权属、划拨、核销及特殊财产处理的批文等证明资料;

  (五)评估结果与审计结果的衔接问题。

  第四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的产权(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在经济行为获得批准后,将经济行为的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

  在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二)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市国资委收到核准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评估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核准项目,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主要从下列方面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经批准,评估目的是否与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

  (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和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委托主体或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经济行为由市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经济行为由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直管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持有国有产权(股权)比例最大国有出资人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任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备案;

  (二)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四)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臵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

  (七)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八)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

  (九)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十)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原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收回。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因特殊原因,经市国资委批准,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可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或其国有出资人进行产权交易、股权设臵的必备文件。

  第五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管理。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专家评审会论证: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需进行核准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或公示后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相关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

  (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人员;

  (三)评估行业的专业人员;

  (四)会计、审计、法律、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五至七名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对评估报告发表意见,评审会负责人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会的具体议事规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召开专家评审会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一)对外转让下属企业国有控股权,包括进行经营者员工持股改制;

  (二)本企业重大资产、权益对外转让;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公示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情况;

  (三)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

  (四)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帐面值、审计值、评估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主体在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评估报告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应作为公示的备查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示方式是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在占有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和以书面形式送达占有单位的财务总监、工会、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公示内容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核准和备案的附送资料。

  第三十六条

  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建立资产评估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统计检查,对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组织抽查,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直管企业和被抽查项目的占有单位、国有出资人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抽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抽查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标准的合规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合规性;

  (五)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的一致性;

  (六)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权属、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七)资产清查、审计情况;

  (八)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

  (九)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

  (十)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十一)评估工作底稿;

  (十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三)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抽查情况通报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限期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一)违反本规定,在评估操作上存在重大失误,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评估报告被专家评审会否决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专家评审会提出修改意见,但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核准、备案和抽查过程中,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经核实属评估机构原因造成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职责

  第四十二条

  委托主体及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已具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方式选聘评估机构;

  (三)保证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无重评、漏评,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四)保证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对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不干预评估工作。占有单位应对前款第(三)、(四)项内容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三条

  委托主体在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对资产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及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受任何人为干预;

  (二)认真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核实,保证实际评估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相一致,不重不漏;

  (三)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参照可靠的数据和资料,周全考虑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保证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四)如期完成评估报告,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完整、有效;

  (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公示和抽查工作;

  (六)不得泄露委托主体和占有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四十四条

  国有出资人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一)确认评估报告;

  (二)确认评估目的和与之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三)确认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合理;

  (四)确认影响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已考虑周全;

  (五)确认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适当;

  (六)确认评估的价值合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占有单位和国有出资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之外,市国资委还将视情况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

  (二)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

  (四)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发生前款情形的,不得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已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的,市国资委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未完成的评估工作应当终止。

  第四十六条

  直管企业、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提请有关主管单位给予责任人批评、免职、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本规定,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已办理的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同时提请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机构和个人,相关单位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资产评估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行为。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企业经济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提出改进管理建议,持续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四)制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专项审计;

  (五)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培训;

  (六)维护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直管企业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

  (一)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二)审核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听取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五)审议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第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核、协调、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三)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内部审计项目与监事会、出资股东沟通;

  (五)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

  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和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需要,直管企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处理内部审计日常3工作,该董事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专门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子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直管企业可以在子企业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派驻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的意见,并将任免名单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等,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产权转让、薪酬福利、经营考核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三)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五)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辨别、防范与应对能力;

  (六)开展预算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预算管理制度建设与运作以及预算编制、下达、执行、调整和考核等情况;

  (七)开展对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立项、概(预)算、标底编制、结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审计;

  (八)开展对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并购破产、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以及财务核销等情况审计;

  (九)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项目审计;

  (十)开展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一)明确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或列席经营决策等重要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生产经营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六)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九)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

  (十)董事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处罚权;

  (十一)对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企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十八条

  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等进驻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与协调沟通,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料。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或参与组织社会审计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将工作总结报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7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二)实施阶段: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等,综合运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技术经济分析以及计算机审计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

  (三)报告阶段: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2.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4.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报董事会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5.被审计对象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反映意见,董事会应当受理。

  6.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4-6项内部审计日常工作中涉及董事会职权,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为履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抓好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负责人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并向其提供审计报告、通报审计情况。

  在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时,企业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参与评分考核。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接受市国资委和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公历1月15日前,将上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市国资委部署的专项审计,除了向董事会报告,还应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失职渎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

  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直管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

  (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

  第八条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

  第九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所

  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第三章任职人选

  第十条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一条通过组织推荐方式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必须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场选择主要有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酝酿提出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程序

  (一)直管企业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未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提出任职人选,报市国资委确定。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控股公司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职位任职人选确定后,市国资委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其中涉及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控股公司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对任职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民意测评以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逐个访问方式进行。

  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

  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意测评结果作为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对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

  进行,重点访谈其主管上级和有密切工作联系的同事及相关客户。访谈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考察对象进行调查。在海外工作的,可委托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意见。

  第五章任用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及任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任用决定做出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拟任职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手续。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任用,其他职务由市国资委任用或推荐任用。其中,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领导人员任用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一)直管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依法定程序聘任;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推荐、总经理提名,依法定程序聘任;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聘任。聘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聘

  任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违约责任、解聘等内容。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董事长由直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向上市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产生。

  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党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决定,控股公司履行任用程序。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求市国资委纪委的意见。

  第六章职数

  任期

  交流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副总经理职数不得超过4个,党委副书记职数不得超过两个。

  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和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应兼任党委书记,企业党委领导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应兼任纪委书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的任期。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根据届中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有选择地对任期未满人员进行交流。

  第七章免职

  辞职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

  聘:

  (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

  (五)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九)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十)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十二)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二十七条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由企业自行安排。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企业可根据有关政策办理内部退养。

  第二十八条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领导人员自然免职。

  第二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禁入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二十六条

  (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情形被免职或解聘的,至少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二)在非市属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

  (三)《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控股公司对其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董事长除外)、监事、财务总监的选拔任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享受部门正职以上待遇职位的设置。直管企业不得设立总师类、总助类职位。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深圳市国资委投资企业

  

  中国产经CHINESE

  INDUSTRY

  &

  ECONOMY国资国企改革“深圳样本"“主力军”,开创“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到上世纪90年代作为深圳产业升级的先导力

  量,推动深圳主导产业从加工贸易向高新技术

  跃迁,到21世纪初完成284家国有企业整体

  改制,劣势国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有序退出,再到近些年加快推动国资布局结构调整,帮助

  民营企业走出流动性危机...每一个十年,深圳国资都紧跟时代所需,为深圳发展贡献力量。而做好这份历史答卷的背后,是持续推进监管、放管服、产权、治理、用人、激励等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40年来,深圳国资国企一直在推进改革,没有停步,在产权、监管、经营机制上走出了

  一条深圳特色的国资国企改革道路。持续改革

  是如今我们能够轻装上阵,有效发挥作用的主

  要原因。”胡朝阳说。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后,深圳国资国企将产

  第22届高交会上"为创新者赋能”的深圳国资国企展区。权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1983年,深圳国资组建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发行新中国第一张股票.1986年,出台《国营企

  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奇迹。这座城市,民

  营经济活跃、高科技企业集聚。这背后,还有

  40年,隼路蓝缕、爬坡过坎,深圳经济特

  区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潮,创造了工

  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选定10家国营企

  业开展试点,在全国率先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1990年至1992年,抢抓深圳证券市场发展先

  机,推动深振业、深物业等国企上市,2002年,一股低调坚定的力量,不断跟随城市所需,调

  启动能源、燃气、水务、公交等国有大型企业

  国际招标招募改革试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公

  整方向和步伐,助推深圳经济和产业蓬勃发展。

  这股力量来自国资国企。用类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2015年,探索管

  40年来,深圳国有经济比重不大,但却在

  提升城市经济活力和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撬动作用。“深圳国资国企始终与特区相伴相

  生、共生共荣,坚持特区所需、国资所为,走

  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制度化路径。目前,深圳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比例达83.5%,资产证券

  化率达57.1%。在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改革方面,40年来深

  出了一条具有深圳特色的改革发展道路。”深

  圳国资持续探索。1987年,深圳成立国有资

  圳市国资委副主任胡朝阳说。产专门管理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探

  索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1995年,改革不停歇40年总资产增2.64万

  倍从上世纪80年代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颁布地方国资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

  理条例》;1997年,编制国资预算,建立起

  国资收益预算制度;2006年,启动事业单位

  9一

  丨中国产经

  Chines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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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onomy

  分类改革,将372家原各委、局、办所属转企

  度试点;2003年至2005年,先后完成34户

  经营性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集中统一纳入国有

  资产监管体系;2007年,率先实现包括国有

  金融资产、文化资产在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

  市属一级企业、250多户二级企业整体改制,涉及员工6万名;到2005年底,在全国大中

  城市率先完成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阶段

  性任务,实现竞争性领域劣势企业平稳退岀;

  中统一监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市国资委

  权责清单、授权放权清单,强化各类国资基金

  协同性,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

  2007年起,分批开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

  设试点,2008年,率先完成劳动、人事、分

  公司功能。目前,深圳已形成市国资委直接监

  管、“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基金群”

  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接轨的经营机制;党

  的十八大以来,持续加强规范董事会建设,全

  辅助履职、产业集团市场化运作的国资监管运

  面启动商业类企业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

  营体制。“理顺了出资人制度和国资监管制度,有利于站在全市高度,推进国企整合,提升国

  目前,深圳已完成115家一、二级商业类企业

  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商业类直管企业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覆盖面达87%。改革走在前列,使得深圳国资40年里快

  速发展壮大,以年均28.9%的速度,实现了总

  企整体竞争力。”胡朝阳说。为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深圳国

  资坚持推进国企经营机制市场化改革。1993年,深圳全面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实行企业分

  资产增长2.64万倍,创造了国有经济发展的“深

  圳奇迹”。如今的深圳国资,总资产突破3.9类定级制度,随后在全国率先开展现代企业制

  I

  中国产经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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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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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CHINES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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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ONOMY100一

  万亿元,年创造利润、上缴税收突破千亿元,还培育出了

  1家进入世界500强的地方国企。发挥先导性77.7%净资产集聚“一

  体两翼”除了落实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服务这一主要

  任务外,深圳国资国企的不同之处在于大力发

  展金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城市产业

  战略先导作用,助力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深

  圳落地和壮大,以提升深圳城市核心竞争力。

  目前,深圳国资77.7%的净资产集中在以基础

  设施公用事业为主体、金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为两翼的“一体两翼”领域。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三来一补”产业

  显现退潮趋势,深圳提岀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作为城市主导战略。由于高科技行业风险高,产业升级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当时,为了支撑城市战略的实现,深圳国资专门成立

  了为小微科技企业提供担保增信的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高新投”)和深圳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担保集团”),以及从事风险投资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深创投”),通过金融手段为科技企

  业落地和壮大发挥战略先导作用。时至今日,三家企业依然以更实举措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2019年我们完

  成了A轮融资。我们不想找那种两三年就把

  我们给卖掉的短期投资机构,所以选择了国企

  高新投。且高新投还有投贷联动模式,每年能

  给我们补充一些低成本资金。”研发射频识别

  (RFID)芯片的深圳市国芯物联科技有限公

  司创始人王翥成说。在深圳,国企和民企拧成了一股绳,共同

  为创造“深圳奇迹”而奋斗。高新投董事长刘

  平仓危机,成为支撑这些企业走出困境的幕后

  苏华说,“民企发展得好不好,关系到深圳的英雄。经济发展质量。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让优质的企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经济社会产生

  业在深圳获得更好地发展。”严峻冲击。深圳国资国企除了落实免租降费惠

  受2018年资本市场低迷影响,深圳部分

  企政策外,还打出金融战“疫”组合拳。国有民营上市公司面临股权质押、大股东易位等流

  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实行5折优惠,动性风险。紧要关头,高新投、担保集团等4国企国信证券主承销了

  133亿元“疫情防控

  家国企率先出手对民营企业进行纾困,提供债

  债”,国企运营的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

  权、股权融资支持,化解上市公司质押股权的金降低了对企业规模和营业收入的要求,将更[中国产经

  Chinese

  Industry&Economyl

  多中小企业纳入其中,尽力保障民营中小微企

  园区的创业企业可享受7折租金优惠。同时,业渡过经营难关。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园区运营方有不超过5%

  为了破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用地贵”难

  题,深圳国资建设运营了

  71个科技园区,建

  的优先跟投权。为提升服务产业的能力,深圳国资着力打

  筑面积达2589万平方米,提供租金优惠,并

  在园区服务中发现初创企业的投资机会,探索

  造涵盖天使孵化、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上市

  培育、并购重组等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

  体系。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基金群”,有效撬

  “园区+创投”模式。作为深圳国有科技园区的主要运营者,深

  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文表示,入驻

  动社会资本服务城市发展战略,累计为超过6.万家中小微企业,提供超过1万亿元的融资支I

  中国产经

  Chinese

  Industry

  &E8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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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中国产经HilNEsJ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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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ONOMY102一

  持。业为’种子、幼苗和树木’的全生命周期产业

  除了空间保障和科技金融外,深圳国资国

  生态体系,支持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公

  企还为新技术的加快推广提供应用场景。5G,

  司董事长王勇健说。人工智能、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等新技术率

  先在深圳机场、地铁、巴士、园区、港口等国

  破除“等靠要”高度市场化成就“先

  企落地应用。“这为科技企业技术迭代和加快

  行示范"发展提供了支撑。”胡朝阳说。市场化,是深圳这座因改革开放而生的城

  如今已名列世界500强的深圳市投资控股

  市所持有的原始基因。这一基因也天然地根植

  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深圳国资之中,是引领深圳国资国企改革,的辅助平台,立足深圳城市发展战略,聚焦科

  实现当前成就的秘诀所在。技创新和产业培育,打造“科技金融、科技园

  T999年成立深创投时,市政府怕国有独

  区、科技产业”三大产业集群。“三大产业集

  资搞不活,要求必须引入外部股东,实现混合

  群具有很强的逻辑关系,形成以科技金融为’阳

  所有制经营。”深创投副总裁李守宇回想当年

  光雨露’,以科技园区为’土壤’,以科技产

  说,“深创投成立之时,市政府给了两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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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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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onomy

  一句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按经济规律

  润分享……一系列改革都剑指市场化方向。深圳国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

  办事、向国际惯例靠拢S另一句是’不塞项目、不塞人’。市场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是深创

  投活下来的关键。”在市场化运作机制下,深创投较早形成了

  全员效益工资与利润挂钩、员工跟投、投资经

  律,推动国企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

  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让国企不再有“等

  靠要”思想,而是创新思路和模式,参与市场

  竞争。理项目业绩提成等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通过对电动

  车进行融资租赁购置、对电动车主要部件进行

  升了其在创投行业的人才吸引力。如今,深创投位居国内创投机构第一位。

  截至2020年9月底,深创投已投资项目115经营租赁的混合租赁模式,在减少企业一次性

  投资额实现轻资产运营的同时,确保电动车后

  个,累计投资金额约546亿元,其中178家投

  期运营维护质量,打破了贷款难、车辆更新规

  模大和电动化的难题。除了运营常规的公交线

  路外,东部公交还依靠混合租赁和现有司机队

  资企业分别在全球16个资本市场上市,32个项目已退出(含IPO)。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业绩换薪酬、增量利

  伍,叠加互联网技术,开拓了定制公交市场,打造的“e巴士”项目在市场上“叫好又叫座”。■个个像这样紧随市场需求的项目在深圳

  国企中发展起来,推动国企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深圳国企搞得好,业务搞得活,是因为深

  圳国资国企在经营机制市场化改革方面始终走

  在前列。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完成企业改制,实现竞争性领域劣势企业平稳退出,开展国有

  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试点,完成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商业类企业经营班子整体市场

  化选聘,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深圳国资

  国企逐步建立了与市场接轨的经营机制,从而

  激发国企活力、巩固人才吸引力。2019年,深圳成为全国率先开展区域性国

  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两个城市之一。《深圳

  市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明

  确了综改试验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市场

  导向”。深圳市国资委构建的“1+4+4”改革

  总体框架,明确列明了产业布局、监管、放管

  服、党建4项国资层面改革和产权、治理、用人、激励4项国企层面改革,共同支撑着深圳国资

  国企综改总目标的实现。“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圳市民把将近4万

  亿元优质国有资产交给深圳市国资委进行监

  管,必须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是我们

  改革的目标。所以改革绝对不能虚化,必须目

  标明确、指标量化,否则改革容易走上形式化。

  这是我们对改革的认识。”深圳市国资委主任

  余钢说,“改革必须促发展,必须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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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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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03

篇三:深圳市国资委投资企业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于2004年正式成立,是以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为主要职能的深圳市属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截止2011年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1409亿元,净资产560亿元,营业收入557亿元,利润总额23亿元。就其资产规模来看,位居深圳市企业中首位。公司下辖全资、控股、参股企业63家,经营范围包括: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实施监管、重组、改制和资本运作;项目投资;市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业务。

  深投控参股控股企业众多,涉及行业范围广泛,对于深圳市经济、民生影响深远,其控制的大型集团型企业,均处于行业前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在全国43个城市拥有64家营业网点现有员工11579人,其中本部员工1271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0%以上。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48.7亿元,净资产173.75亿元,净资本124.9亿元。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05亿元,利润总额40.51亿元,净利润31.10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9.01%。2007-2010年四年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31.5亿元,利润总额206.8亿元,净利润161.7亿元。2011年1-4月,公司实现净利润9.8亿元。国信证券各项业务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突出。经纪业务以业内排名第22位的营业部数量连续三年稳居股票基金交易额排名行业第三,同时业务净收入2010年进入行业前三;投资银行业务股票发行家数2006-2009年连续四年排名行业第一,2010年排名行业第二,是当年发行家数、承销金额同时进入行业前十的两家券商之一;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排名行业前列,2010年主要产品均跑赢上证指数,投资回报在券商同类产品中居于前列;研究业务2005-2010年连续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获得“最具影响力研究团队”称号,共80多人次获得“最佳分析师”奖项。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主持的全国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中,国信证券近三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承销保荐业务项目发行家数、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等主要指标均排名行业前十位。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1月,1993年7月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最大型地产发展商之一,并于1985年开始在海外投资,于90年初开始着手进行基建发展项目,主要为能源及交通。其下属上市公司深深房A股于1993年9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是最早上市的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之一。十六年来,深房集团已累计完成投资30多亿元,建成高层楼宇50多栋,低层住宅500多栋,花园别墅400多座,现代化侯机楼一座。竣工面积200多万平方米。集团在深圳拥有约6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权益。在珠江三角洲、北京、上海、武汉、沈阳、西安、哈尔滨亦拥有持作投资之物业,楼面面积约140万平方米。公司目前正在销售的新开发楼盘13万平方米,规划开发土地面积20.5万平方米土地,另外还有22.5万平方米的储备土地资源。56万平方米的开发和储备土地规模,足以满足未来三年开发计划需求。至今,深房集团已发展成为以房地产开发为基础,以投资交通、能源为重点,集商贸、酒店饮食、建材工业等为一体的、拥有近百家直属及联营公司的企业集团。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控股的国有上市公司,其前身为深圳市纺织工业公司,成立于1984年。公司

  于1994年改制上市,公司股票“深纺织A”、“深纺织B”于1994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深纺集团以先进工业为基础,积极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加大开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增强发展后劲。经过二十多年不断锐意进取,逐步实现了跨行业、多元化经营,形成以精品纺织服装的生产与进出口贸易、LCD(液晶显示器)用偏光片产品的生产制造,兼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租赁、酒店、仓储运输等业务的综合型产业发展模式。2011年1月19日,根据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深纺织A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深圳市2010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领取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记载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9月6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是深投控下属唯一国有独资大型房地产开发集团企业,前身是深圳市基础工程工作组,1983年9月正式成立城建集团,1986年完成政企分开,成为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6.68亿元,具有国家综合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租赁、仓储物流、旅游、酒店、投资管理等,正式员工约400人(大专及以上学历占99.6%,其中本科及研究生以上学历占42%),2009年末总资产29.18亿元,净资产12.57亿元(按市场价评估,总资产达100亿元,净资产达40多亿元)。

  作为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深圳城建拥有辉煌的历史,成立近三十年来,与深圳特区同步发展,开发了各类项目55个,其中住宅区27个,承建了深圳市五大重点文化设施、四大公园、两大医院、40所大中小学、200余条市区道路、26个大型停车场和5个现代化物流储运仓等一大批商业和社会公益项目,单在深圳就累计投资近百亿元,累计开发面积近千万㎡,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连续多年在市房地产业综合排名中名列前茅,为深圳城市建设和发展繁荣做出了较大贡献,作为深圳市创利、纳税大户,深圳城建多次受到政府表彰,曾经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并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扶贫,得到社会好评,极大丰富了国有企业履行经营职责和社会职责的内涵。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成立于1999年12月28日,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深圳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截至2008年底,担保中心已累计为5246家中小企业提供了235亿元贷款担保,2008年全年为1120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64.5亿元,其中最体现高端服务业特征、中小企业最迫切需要的融资性担保比例占全部业务的85%以上。担保的动态过程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税收增长和就业增加。与此同时,担保中心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工程,截至目前,客户中已有上市公司26家,拟上市公司210家。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担保中心经济效益十年持续增长,净资产由最初财政投入的2亿元增长至5.6亿

  元。在自创的四全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下,十年累计代偿率(代偿余额/累计担保金额)始终控制在万分之水平内,风险控制水平创国家级企业新纪录。超额完成控股公司任务指标,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良好的业务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担保中心连续两年在国家组织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中获评AAA级。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政府为配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建立高科技产业化所需的投融资服务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于1994年12月发起成立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截至2010年6月,公司共为7300多家企业累计提供590亿元的担保服务,公司支持的华为、比亚迪、大族激光等一批企业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企业,培育的50多家境内外上市企业被媒体形象地誉为“高新投系”。

  公司大力拓展和推广建筑施工领域的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目前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程保函专业担保机构,并在广州、成都、西安、天津、杭州、长沙设有多家分支机构,年担保额逾百亿元人民币,业务遍及全国各地。目前,公司已经成为全国担保和创投行业最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机构之一。公司总资产28亿元人民币,和国内各家银行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各项业务得到了政府、金融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连续三年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指定评级机构AAA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具备资本市场AA¯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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