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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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10篇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1-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知识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10篇,供大家参考。

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10篇

篇一: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1 -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知识测试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 D )年。

 A.2

  B.3

  C.4

  D.5 2.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候补委员没有( C )。

 A.选举权

  B.被选举权 C.表决权

  D.议事权 3.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 D )。

 A.少数民族党员

 B.乡镇党员 C.妇女党员

 D.基层党员 4.常委会委员名额,市、县两级为( C )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A.5 至 7

  B.7 至 9 C.9 至 11

  D.11 至 13 5.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 B )相结合的制度。

  - 2 -

 A.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

  B.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C.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D.集体领导和组织负责 6.常委会委员应当在( A )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A.党性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四项基本原则

  D.组织原则 7.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B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A.一

 B.两

 C.三

 D.四 8.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B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A.一

 B.两

 C.三

 D.四 9.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 C ),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A.风险评估和合法合理性审查 B.可行性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C.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 3 -

 D.可行性评估和合法合理性审查 10.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 C )。

 A.会议文稿

  B.会议决定 C.会议纪要

  D.会议记录

 二、 多项选择题

  1.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 ABCD )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A.经济建设

 B.政治建设

  C.文化建设

  D.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2.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 BCD )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A.经济

  B.政治

  C.思想

  D.组织 3.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 ABCD )。

 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 4.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

  - 4 -

 ( BC )。

 A.超越组织之上、班子之上 B.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 C.搞独断专行 D.搞独裁统治 5.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ABCD),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A.集体领导

 B.民主集中 C.个别酝酿

 D.会议决定 6.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 BCD )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A.口头

 B.举手 C.无记名投票

  D.记名投票 7.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委会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 ABCD )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A.口头

  B.举手 C.无记名投票

 D.记名投票 8.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 ABC )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A.人大

 B.政府

 C.政协

 D.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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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 ABCD )。

 A.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 B.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 C.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D.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10.违反《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ABCD )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A.批评教育

  B.责令作出检查 C.诫勉谈话

  D.通报批评

 三、 判断题 1.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 )

 2.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职尽责。

 ( × )

 正确为: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3.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

 4.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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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 )

 5.《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书记专题会议可以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 × )

 正确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6.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全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 )

 正确为: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7.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 )

 8.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

 9.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 )

 10.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组织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 )

 正确为: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 、填空题

  - 7 -

 1.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

 领导核心

 作用。

 2.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

 组织

 领导,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

 3.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

 5

 年。

 4. 党委书记 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5.党的地方委员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

 1

 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

 6.党的地方委员应当坚持

 民主集中制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7.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

 书记专题会议

 进行酝酿。

 8.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

 奖惩机制

 。

 9.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五、 问答题 1.《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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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他们各什么职责? 答: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3.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谁的监督? 答: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下级党组织共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4.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有哪些成员组成?

 答: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 5.《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对书记专题会议作了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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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篇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促进书记专题会议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

 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2.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干部处理方面事项。

 (二)对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进行部署落实、协调调度、督查推动。

 (三)布置年度需要落实的具体工作。

 (四)研究讨论不需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情况。

 三、议事规程 (一)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

 (三)书记、副书记、有关常委会委员是书记专题会议出席人员,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四)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常委会委员提出,办公室汇总提出预案报书记确定,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准备。

 (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作最后发言,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

 见后再进行研究。

 (六)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七)书记专题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并经书记审核后下发执行。

 (八)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四、监督和保证 (一)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的监督。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分管工作的检查、监督。书记和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二)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对书记专题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书记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违背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常委会、全会的监督,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篇三: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专题研讨 会议记录

  ——兴安小学党支部

 会议主题:“解放思想大讨论专题研讨会”

 时间:2018 年 12 月 20 日 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 主 持 人:方堃 会议主要内容:

  张书记:

 近期,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

 要高度重视党支部的日常功能,加强党支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抓好党支部工作基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孙世成:

 一、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 二、通过加强学校党建,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水平,开创学校工作新局面,使之全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王丽: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提升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提升党支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方堃: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我第一时间进行了学习,获得了以下体会:

 一是支部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二是支部条例具有重大意义。

 李虹霞:

 一是抓实支部,要把班子建设抓实。

 二是抓实党支部,要把党建各项制度抓实。

 三是抓实支部,要把教育、管理、监督党员抓实。

 刘伟:

 学习贯彻条例,要着力在明责任、理思路上下功夫,抓基层党建是支部书记的主业,是最根本的职责。

 难点在哪里、矛盾在哪里、可能出问题的地方在哪里?党委书记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头脑清楚。

 纪平: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

 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牢牢抓住脱贫攻坚这条主线。

 刘振辉:

 通过学习条例,我们可以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支部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篇四: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 5 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 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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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 11 至 13 人,市、县两级为 9 至 11 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 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 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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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 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 1 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 1 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 3 -

  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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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 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

篇五: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党委书记在严肃工作纪律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党员干部严肃工作纪律集中整顿活动的部署要求,全面查找问题,深入抓好整改,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员干部职工工作纪律作风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现就如何就进一步严肃党员干部工作纪律,我特别强调几点具体要求。

 一是思想认识再提高。

 xx 区的部分干部职工现在对遵守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在思想上还不够重视,一方面认为工作纪律是小事情,违反工作纪律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认为 xx 区地处偏远,一般不会有督察组或者巡查组来检查。各部门负责人今后要经常强调工作纪律的事情,彻底消除干部职工当中存在的饶幸心理和思想误区,不少地区和部门已经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有的甚至开除了公职,市纪委的督查巡查工作现在已经实现全覆盖、无死角、零容忍,并不会因为 xx 区地处偏远就放松管理,大家务必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纪律。

 二是内部管理再严格。严肃工作纪律,不能等到市纪委纪检组发现问题后才去整改,要变被动为主动,从发现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及时查漏补缺,强化内部管理。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考勤管理,部门内部要定期开展工作纪律专项督

 查,引导干部职工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党委、政府督查组和分管领导也要经常性的开展督促检查,层层传导严肃工作纪律的压力,特别是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把纪律规矩放在首位,形成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的良好氛围。

 三是制度建设再完善。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对《考勤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督查制度》等工作纪律方面进行全面的梳理,存在漏洞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重新修订,没有相关制度的,要抓紧时间建章立制,用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去管人、管事。

 四是执纪问责再严厉。抓住监督问责重点,把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从事无关事情、脱岗漏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服务态度不好、酒驾醉驾、酒后闹事等问题作为执纪问责,肯定成绩,聚焦存在问题,坚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自觉性。过去一年,全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省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各项决策部署,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 xx 工作全过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局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政治纪律保障。

 一是政治意识明显增强。局党委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中心俎和机关学习会议,及时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厅局决策部署,开展总书记系统讲话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学习,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看齐意识、核心意识不断增强。坚决全面彻底 xx 流毒和影响,先后两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重点,扎实推进整改落实注重在选人用人上发挥监督作用,先后对拟提拔任职的 xx 名科级干部进行了廉政审查、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召开全局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组织收看《 远在路上》《巡视利剑》等专题片,开展多形式警示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筑牢思想防线,严守纪律底线,保持清正 廉洁。

 二是主体责任落实有力。局党委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年召开专题研究、安排部署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次,每季度听取局属各党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层层传导压力。严格履行第一责任和分管责任,党委 主要负责同志开展集体约谈和警示教育 xx 人、谈心 xx 人次和任前廉政谈话 xx 人。局党委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开展谈心谈话 xx 人次,提醒告诫,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局纪委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职责》,全面推进从治党向基层拓展

 延伸。三是纪律执行更加严肃。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局党委始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做到了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六项纪律,落实“五个必须”,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谈心谈话等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做到了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严肃工作纪律,两级班子成员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 度、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制度。

 四是干部作风持续好转。紧紧抓住作风建设这个根本,围绕“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和“三纠三促”专项行动,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重要时间节点,管住重要环节,看住关键“少数”,对基层单位重要节假曰期间“四风”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对公务车辆、公务接待、职工食堂、工程建设合同等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检查,整治两级机关特别是 领导干部“庸懒散慢”、工作消极应付、推倭扯皮、久拖不 决等现象,共开展全面督查 次,各科室专项督查 xx 明察暗访 xx 次,下发整改通知单 xx 份,严肃开展自查自 纠,从严进行整改,防止“四风”反弹。建立了“纪委微提 醒”

 微信群,为党员干部发送各种纪律要求、警示教育案例等内容 xx 次。增强党性观念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对换届的态度也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的表现。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讲党性、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对待换届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一要“按照熟悉并带头遵守”的要求先学先行、带头遵守切实提高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筑牢纪律防线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要带头约法三章。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换 届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带头抵制各种庸俗作风和非组织活 动带头维护班子团结自觉规范言行防止违反换届纪律的行 为发生确保干部队伍思想稳定以自身的努力营造风清气正 的换届环境。

 三要带头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做严守换 届纪律的表率更要带头深入各村、各单位对换届的各个环节进行督查对换届风气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使换届的各项纪律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党员干部在纪律作风集中整顿会上的讲话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开展党员干部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的部署要求,全面查找问题,深入抓好整改,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全局干部职工纪律作风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树牢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纪律建设、作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全面从严治党以来,管党治党的制度文件一个接着一个出台,从贪污腐败到吃喝之风,从机关作风到家教家风,从 8 个小时之内到 8 个小时之外,要求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具体,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对出现的新问题新苗头,中央也总是第一时间发出警示,比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10 种新表现”,动态性、指向性非常强。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各科室、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项活动,用开展纪律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二,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是落实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省、市、县委对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一直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对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治、毫不手软。特别是 X 月下旬,X 严重违反会风会纪规定,擅自外出接受宴请和聚餐饮酒,市委 X 书记在全市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动员会议上连续用了“痛定思痛”“非常震惊” “代价巨大”等字眼,直言“这样的教训太惨痛了” ,讲得非常严厉、非常深刻。同时,X 书记要求全市上下要知耻而后勇,全面整改纪律作风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整体方面说,我局的纪律作风是好的,但是在市、县纪委的明察暗访中,我们也还是常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发生,特别在上下班纪律、工作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的部署要求,真正把纪律观念、纪律意识树起来,认真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促进党员干部严纪律、转作风、讲奉献、敢担当、树形象。

 第三,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是解决突出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自上而下,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相继开展了隐形“四风”问题专项整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等活动,不断加大明察暗访和整治力度,党风政风有了明显好转,社会风气向好向上。但是,面对新的发展形

 势和要求,还面临不少问题,“老病灶”与“新变异”相互交织,顶风违纪的现象仍然存在,防止“四风”反弹回潮的压力依然较大。规划局作为县域经济建设的重要服务单位,在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全局干部职工要以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为新的契机,将其作为一个新起点,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以作风的转变带动工作效能的提升,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整顿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要全面整顿政治站位不高、“四个意识”不牢的问题。这次我市 X 名人大代表严重违反会风会纪事件,就是一个政治站位不高的典型事例。这些同志没有从讲党性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高度,认识严守会风会纪的重要性,把严肃的会风会纪要求置于脑后,以致酿成大错。以前觉得会议期间外出吃顿饭、喝杯酒没什么大事,最多批评教育,但如果在目前上级三令五申强调纪律作风的情况下,还不收敛、不收手,就不仅仅是纪律作风的问题了,而是顶风而上、公然挑战对抗上级精神,就要受到顶格处理。按照县委要求,从 X 月 X 日开始,工作日期间全程禁酒,希望大家立说立行、严格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规划局各职能科室与编制、设计、施工等单位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我们没有“吃、拿、卡、要”的情况,但是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对象

 出于感谢,宴请吃饭的情况还会有,大家一定要把这种情况上升到工作作风的高度,坚决杜绝。下一步,要全面查摆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安排、指示要求行动迟缓、态度不坚决等问题,真正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以解决,确保全局干部职工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 。

 (二)要全面整顿组织观念不强、基层基础薄弱的问题。市委、县委反复强调,这次整顿要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全面整治党员信教问题。不信仰宗教是党章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对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党性修养锻炼抓得不到位。二是全面整治不良言论问题。有的政治敏锐性不强,转发有损党的形象的微信微博,并以此为乐,博取关注。三是有的散布不实言论,妄议党委政府决策,在干部调整、突发事件中,传播小道消息,显示“个人能量”。下步,要加大查处力度,抓出一批反面典型,公开通报曝光,净化舆论环境。

 (三)要全面整顿纪律规矩不严、放松自我约束的问题。纪律规矩是红线、底线和高压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可谓底线不能踩、红线不能跨、高压不能碰、雷池不能越。我局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有的纪律观念淡薄,上班迟到、早退,随意脱岗、串岗;有的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看娱乐节目等。从当前上级对纪律作风方面的要求来看,呈现出要求更严、查处更严、处理更严三个特点;从现

 实存在的问题来看,表现出两种错误思想倾向:一是心存侥幸,觉得不会那么巧查到自己头上;二是不当回事,觉得即使查到了最多批评教育。市委部署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后,在县委反复强调、周到安排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仍然发现了部分人员上班迟到早退、观看手机视频等 8 条问题线索。下一步,市里还将设立曝光台,明察暗访也将成为常态。X 书记要给纪委、监察委配备更好的设备、更精干的人员,坚持常态化、长年化地组织暗访。对此,县里也下决心进行整治,一旦再发现类似问题,特别是被市委通报曝光的,绝不能简单的批评教育,将坚决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从我局的实际情况看,有些问题是很值得大家思考的,比如福利待遇问题,在没有八项规定前,局长的工作主要做好两条,一是搞好福利,解决后顾之忧,二是创造环境,受他人尊重。但现在情况不同了,有政策、有规定、有制度,企业、事业、公务员待遇有差别。

 (四)要全面整顿作风不实、“四风”隐形变异的问题。这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这次集中整顿的重中之重,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工作效率就上不来,抓推进、促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对照“六查六看”突出问题清单,我局干部职工队伍的作风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干工作前怕狼、后怕虎,畏首畏尾,得过且过,遇到困难不敢面对,遇到矛盾绕道走,上推下卸,不负责任;有的光说不做,答应

 的事落实不到位,慢慢腾腾,习惯于说说讲讲、安排一下,当甩手掌柜;有的不用心、不思考,凭主观意志办事,靠经验推动工作,自己发展没招数、别人干了不服气;有的大局意识不强,服务观念淡薄、部门利益至上,工作效率低下; 有的担当意识不强,对待工作畏难发愁,遇到难点不想办法解决,而是过分依赖推脱;有...

篇六: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汇报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座谈会发言稿合集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地方党委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肩负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本地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一定要强化地方党委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真正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一、把牢政治方向,做维护党中央权威的表率 《条例》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这就要求地方党委要站稳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条生命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必须坚定信念。坚定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本。对地方党委而言,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理想坚定,团结带领地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必须维护大局。贯彻落实《条例》,地方党委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紧紧围绕大局、时时服从大局、处处服务大局。必须坚

 持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同时,善于把桂林工作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衔接起来、统一起来,同桂林的实际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以大局为重、为大局分忧、不给大局添乱。

 必须令行禁止。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一旦形成,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桂林来说,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是国家赋予的战略任务,必须“一本蓝图绘到底”,按照既定目标,攻坚克难,全力推进,任何时候都不能退缩。同时,作为地方党委书记,在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上,必须旗帜鲜明,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确保政令畅通。

 二、发挥核心作用,做总揽全局的表率 《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这就要求地方党委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把发挥把关定向作用作为第一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科学分析形势、正确把握大势,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不断提升班子的整体政治判断力。地方党委书记要善于引导班子成员在事关地方建设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上,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积极投身地方建设与发展。

 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第一要求。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市委常委班子规则议事。实行“重大事项民主表决制”,在全会、常委会表决重大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党委书记出议题并末位发言,经常委、委员充分讨论后实行民主表决,涉及人事任免的逐人逐事无记名票决。健全“常委分工负责制”,按照“分工负责、认真负责、负责到底、分工不分家、相互监督、主动补位”的要求,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常委,明确责权分工,健全集体领导。常委要定期向常委会和全会报告工作,促使常委正确行使权力。

 把支持国家机关依法履职作为第一推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越位。积极建立党委统筹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市“四家班子”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注重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筑牢制度基础,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表率 《条例》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这就要求地方党委要完善制度建设,着力筑牢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制度基础。

 完善决策动议制度。对决策动议环节进行全面规范,从动议时机、主体、程序、纪律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防止随意动议、临时动议、动议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发生。实行动议酝酿机制,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采取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的方式,由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对动议事项进行初步酝酿讨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决策的成熟度。实行动议责任制,初始动议人提出动议后,全过程记录和跟踪初始动议的实施效果,对动议差错,甚至出现腐败问题的,要视情形追究动议人责任。

 完善决策咨询制度。加大决策咨询工作力度,强化决策前咨询。实行调研记实,对决策事项的调研层次、参加人员、批次、对象、方式方法、个体和群体的调研结果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实,并确定相应评定标准对调研结果进行认定。推行决策听政,在拟定初步方案后,分层次征求各方意见,有条件的应召开工作对象听政会,问计于民。实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针对征求意见和听政的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后,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方案的风险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提前为决策把关。

 完善全会监督制度。坚持用制度明确全会的责任和履职途径、程序,确保全会运行有章可循。对全会召开的时间规定、议事范围以及重大问题的酝酿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立健全全会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完善全会提案制度和列席会议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强化全会对常委会的监督。健全全会票决制度,有效落实全会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使全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全面确保党委决策的科学性。

 四、始终从严从实,做落实责任的表率 作为地方党委,要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躬耕不辍种好“责任田”,敢抓敢管坚守“主阵地”,凝聚干事创业正能量。

 落实选人用人责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关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二十字”标准,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工作一线培养考察干部,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脱颖而出、有为有位。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着力选拔政治可靠、能驾驭全局、服务科学发展、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的干部担任党政正职。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党委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着力构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注重发挥纪委监督职能,支持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加快“三转”,深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好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落实基层党建责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和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整合资源向基层倾斜,强化基层基础保障,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市委《建立健全市、县区党委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形成党委抓、书记抓、有关部门统筹抓的责任体系。完善

 考核评价机制,对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重视的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追责。

 落实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始终牢记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建设新城、疏解提升老城、产业融合发展、城乡协调推进、生态文化相融、富裕和谐桂林”的总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保障改善民生,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建成桂林国际旅游胜地,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桂林篇章。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座谈会发言稿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座谈会发言稿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王岐山同志要求,贯彻实施《巡视条例》,强化巡视利剑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证。

 贯彻实施《巡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依规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要准确把握《巡视条例》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全面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要贯彻巡视方针、找准巡视定位,在思想、工作和力量上聚焦,保证方针不折不扣落实。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组织实施,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上下联动遏制腐败。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巡视内容,紧扣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明确工作权限、创新方式方法,依法依规开展巡视,切实增强巡视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坚决落实《巡视条例》要求,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强化监督职责,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对体制机制制度问题加强研究,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笼子。要强化执纪职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对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对干扰对抗巡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要强化问责职责,对单位和个人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篇七: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亮点解读

 中央印发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 20年后首次“升级”,内容由原来的 7章 40 条调整为 7章 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 5 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 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新修订的《条例》包含五大创新内容,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 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专家分析,《条例》明确了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以前地方专职副书记分管太多,同时常委又各管一个领域,实际上导致专职副书记处于被架空的尴尬境地。此次修订弥补了这一问题,也规定了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建,突出了地方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

 《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领导的 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党委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

 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

 《条例》对地方党委组成和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 11至 13人,市、县两级为 9至 11 人,并对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过去,对全会决策监督和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专家表示,这次修订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 9 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这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党内的权力结构和配置。

 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

 《条例》在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专家表示,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比如“五人小组”会议主要是酝酿干部问题,但还有很多其他议题缺乏有效酝酿机制,书记专题会议为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地方党委要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这将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要

 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其前身是 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党委制度。1996 年 4 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比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为此,按照中央要求,中央办公厅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有利于完善地方党组织权力运行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确立了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有何变化

 五大创新内容,理顺地方党委机制,提高执政能力水平

 经过修订,《条例》内容由原来的 7 章 40条调整为 7章 33 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 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 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 5 个方面:

 ——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 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值得注意,这次修订条例明确了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分析,“以前地方专职副书记分管太多,但同时常委又各管一个领域,实际上导致专职副书记处于被架空的尴尬境地。此次修订弥补了这一问题,也规定了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建,突出了地方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领导的 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党委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

 ——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新修订的《条例》对地方党委组成和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 至 13 人,市、县两级为 9至 11人,并对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过去,对全会决策监督和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这次修订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 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肖立辉说,“这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党内的权力结构和配置。”

 ——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专家表示,这一制度的创设在地方比较受欢迎,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比如“五人小组”会议主要是酝酿干部问题,但还有很多其他议题缺乏有效酝酿机制,书记专题会议为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调地方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将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

 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有何亮点

 规范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组织和成员”作为第二章。据了解,本章虽然只有 3条内容,但创新较多且对地方党委工作制度具有重要影响。

 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每次地方党委换届前,中央发布文件对省级党委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党委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也不够合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地方党委领导作用的有效发挥。

 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并规定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等也应在此范围之内。甄小英认为:“以前有的地方,人大、政协以及工青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不在党委委员队伍里,现在统一纳入进来,这有利于地方党委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根据党章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但在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担任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法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另一方面,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但由于缺乏退出机制,其资格依然保留;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缺乏自动终止程序,依然保留资格。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就是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免职和自动终止制度。

 此外,本章内容还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范,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同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党委常委会委员名额,并规定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中央或省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篇八: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应知应会知识点(一)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应知应会知识点(一)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条例共 7 章 33 条,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1996 年 4 月 5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答: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确立了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个地方党委应该有多少名常委? 答:省级为 11 至 13 人,市、县两级为 9 至 11 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名额的,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均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责是什么? 答: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等。

 ◆“全会”“常委会”“书记专题会”有什么区别? 答: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 5 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书记专题会议则是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酝酿机制。

 ◆哪些重大事项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 答:①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②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③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④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⑤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⑥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⑦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⑧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⑨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应知应会知识点(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应知应会知识点(二)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条例》共 8 章 39 条,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出台《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二是着眼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三是明确了党组的责任主体和职能定位。

 ◆谁可以设立党组? 答: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由谁设立党组? 答:一般应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已设立党组织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党组成员是如何组成的? 答:一般设 3-7 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9 人。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党组织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党组副书记:必要时可以设立。

 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党组的职责是什么? 答:党组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篇九: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XX 市委 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 工作条例》的情况汇报

 省委组织部:

 今年 1 月份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施行以来,我们把认真学习、掌握运用好《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自觉把《条例》作为谋划工作、指导实践、推动发展的工作指南,促使市委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将学习贯彻《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一 )在学习领会上求深,推动《条例》在党员干部中入脑入心。新修订的《条例》与时俱进,为新形势下地方党委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规范了程序、明确了职责、提供了遵循。《条例》颁布后,市委第一时间就要求把《条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必学的内容,做到“领导带头、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力求做到全文系统学、突出重点学。首先是市委常委一班人带头学。市委把学习贯彻《条例》纳入市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进行了专题学习讨论。其次,市委组织部将《条例》作为加强党章党规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 2016 年干部培训计划,严

 格按照学习计划要求,设置培训学习课程,并采取集中与分散的学习方式,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通过深入学习领会,入脑入心、外化于行,进一步强化按《条例》办事的意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此外,我市还通过《XX侨乡》报等媒体开辟专栏等方式,大力宣传新《条例》,提高新《条例》知晓率,力求使党员干部群众了解条例,支持并自觉监督地方党委工作。

 (二)在遵规守纪上求严,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XX 市现有市委委员 40 名,其中市委常委会委员 10 名,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市委始终坚持以“严”为标准,以《条例》为准则,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加强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协调各方、统筹推进的领导核心作用。

 一是把。

 牢政治方向。市委坚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作为思想和行为的基本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善于把握大局大势,认清新的使命,强化责任担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把党中央、省委重要决策部署转化为全市上下高度统一的思想行动,细化为抓落实的得力措施,充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狠抓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确保了党中央、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在XX 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是恪守制度规则。我们完善了《中共XX 市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XX 市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风险评

 估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对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推行事前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有效避免了决策的失误和偏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书记专题会议、常委会表决重大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来研究决策,坚持书记末位发言,经常委、委员充分讨论后实行民主表决,涉及人事任免的逐人逐事无记名票决。健全“常委分工负责制”,加强分工协作上的互相帮助,在班子中形成了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的政治生态与干事氛围。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把开好民主生活会作为增进班子团结的重要途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开展谈心活动等方式广泛征求班子成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以开门纳谏听取意见,促进了相互了解和信任,增强了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工作的整体合力明显增强。

 三是强化核心带动作用。注重加强对人大、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其履行监督职能,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与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对三个党组书记的意见格外重视,积极采纳。对涉及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都吸纳人大、政协党组书记参加,安排市人大、政协领导负责 XX 航天发射中心、航天主题公园、铜鼓岭国际生态旅游区等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和项目推进工作,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市级班子形成了团结一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重视新形势下群团工作,切实加

 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促使群团组织在各条阵线上建功立业。

 四是完善督查反馈机制。今年 3 月,市委先后调整和成立了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 XX 市投资项目建设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督查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能,认真履行督查职责,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形成抓落实的强大合力。今年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 17 次专项督查工作,并及时形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提供决策参考。

  (三)在落实责任上求实,推动地方党委工作运行更高效、更科学。市委坚持以“实”字托底,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注重把执行《条例》与审计监督、制度规范等结合起来,努力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躬耕不辍种好“责任田”,敢抓敢管坚守“主阵地”,凝聚干事创业正能量。

 一是落实选人用人责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关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二十字”标准,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工作一线培养考察干部,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脱颖而出、有为有位。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着力选拔政治可靠、能驾驭全局、服务科学发展、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的干部担任党政正职。

 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着力构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支持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加快“三转”,深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好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是落实基层党建责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和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整合资源向基层倾斜,强化基层基础保障,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形成党委抓、书记抓、有关部门统筹抓的责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重视的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追责。

 四。

 是落实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始终牢记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在《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还不够深入;二是个别班子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策时随大流,不主动发表意见,民主性发挥不够充分; 三是有些讨论事项在决策时简化了流程,广泛征求意见还不够深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在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深刻领会到贯彻落实好

 《条例》,需要加大学习贯彻、监督检查的力度,也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才能真正使《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全面落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升学用水平。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市委将继续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潜心研究,学好用好《条例》,党委成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应做到熟读、牢记、领会渗透并在工作中融汇贯通。切实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贯彻执行《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充分发挥其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二)坚持制度创新,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抓好制度的规范配套,科学合理地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努力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以此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增强程序意识。

 (三)完善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实施到位。

 一是建立抓制度落实的责任制,党委统一部署,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对执行党规党纪和党内各项制度的督查作用,对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三是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对党委执行《条例》的情况的监督。

篇十: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书记专题会议

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主讲人:刘伟

 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地方党委制度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要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其前身是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党委制度。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比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为此,按照中央要求,中央办公厅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确立了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有何变化• 五大创新内容,理顺地方党委机制,提高执政能力水平五大创新内容,理顺地方党委机制,提高执政能力水平经过修订,《条例》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 ——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 ——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党委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

 • ——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新修订的《条例》对地方党委组成和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并对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过去,对全会决策监督和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这次修订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肖立辉说,“这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党内的权力结构和配置。”

 • ——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专家表示,这一制度的创设在地方比较受欢迎,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比如“五人小组”会议主要是酝酿干部问题,但还有很多其他议题缺乏有效酝酿机制,书记专题会议为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调地方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将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

 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有何亮点• 规范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规范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 第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事项作出决策。

 •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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