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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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7篇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安徽省教育厅 教秘[2003]121号 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师学校: 现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7篇,供大家参考。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7篇

篇一: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徽 省 教 育 厅

  教秘[2003]121 号

  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第二轮 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有关高师学校:

 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附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实施意见

 二〇○三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 校本培训实施意见

 为落实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第二轮岗位培训实施方案》,规范校本培训实施, 保证培训质量和效益, 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 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校本培训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

 校本培训是发中小学为本化妆柜, 由教师任职学校自主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开展校本培训, 有利于针对性教师需求, 加快教师专业化发展, 有利于学校和教师适应新课程, 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同时有利于解决我省继续教育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经费紧张和工学矛盾等问题, 保证新一轮继续教育顺利、 有效的全面实施。

 (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本培训的领导和管理。在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机构的同时, 师训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校本培训的日常管理。

 健全省、 市、 县、 乡 、 校五级管理网络,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强化指导、 评估和监督, 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

 (三)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领导和组织开展校本培训的关键。

 要整体规划全县(区)

 教师校本培训工作, 统筹建立校本培训网络, 健全校本培训工作制度, 完善校本培训指导体系, 保障校本培训的顺利实施。

 (四)

 中小学校是校本培训的主体, 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组, 以业务校长为负责人的校本培训工作组, 负责具体制定本培训方案、 计划, 组织、 管理和评价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 强化队伍, 加强对校本培训的业务指导 (五)

 市县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校本培训的业务研究、 指导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

 负责审批本地区中小学校教师发展计划和校本培训方案; 整体设计本地区校本培训指导方案, 并组织实施; 建立联系制度, 及时掌握校本培训进展情况, 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增强业务

 指导的针对性; 指导本地区乡 镇校本培训指导组的建设, 组织其做好日常业务指导、 管理、 检查工作。

 尤其是加强对一些条件薄弱、 难以独立开展校本培训的学校的领导工作, 灵活采取“校校联动”,“分片组合”,“中心小学带动” 等校本培训运行模式, 保证校本培训有效实施。

 (六)

 教师培训机构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组织调研,了解需求, 加强研究, 探索新课程校本培训的规律和特点、 机制, 不断完善校本培训的内容体系, 创新校本培训模式, 增强培训指导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组织开发本地区校本培训资源, 为校本培训提供服务。

 (七)

 围绕新课程实施和校本培训工作需要, 建立一支以培训机构教师为主导, 教研人员、 有关高师院校教师、 中小学骨干教师等参与的, 结构合理、 较为稳定的校本培训业务指导队伍。

 加强校本培训指导者培训工作, 实行校本培训指导者持证上岗制度。

 培训工作由市继续教育部门统一组织, 培训合格发放统一制作的校本培训指导证书; 省负责骨干培训者的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把开展指导校本培训工作与指导者的个人发展结合起来。

 (八)

 分级建立指导者集体备课制度。

 各级继续教育部门要制定计划, 组织校本培训指导者集体备课, 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促进指导者自主研修, 提高指导水平。

 三、 优化内容, 创新形式, 加强管理, 保证校本培训的有效运行 (九)

 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 以新课程培训为核心内容,注重将集中培训和统考内容向岗位延伸, 整体考虑, 优化设计, 构建校本培训的内容体系。

 要根据校本培训的规律和特点, 强化学习与研修的实践性, 以教学设计整合培训、 教学和教学研究, 使教师在实践中学习, 在反思中成长, 在研究中提高, 加强对素质教育和新课程理念的理解, 掌握新课程教学的规律和要求, 转变教育教学行为, 提高教科研能力, 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 不断加快自身专业化进程。

 (十)

 根据新课程培训需要和教师任职学校实际, 采取富有成效的教学模式。

 立足于教师岗位, 要基于教师现实需求, 重在提高教师

 适应新课程教学能力, 紧密结合起来教师日常教学、 教研和科研工作开展校本培训, 要以有指导的自学为基础, 以组织活动为载体, 以教研制度为依托, 通过多种途径, 强化教师自修反思和研究提高, 初步形成新课程教学能力和教学行动研究能力。

 1、 校本培训准备阶段。

 注重目标导行, 根据学校发展和教师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群体和个人发展目标, 分层设计, 分年实施,形成校本培训方案, 并报教师培训机构审批。

 2、 校本培训实施阶段。(1)

 自修。

 完善学校自修制度, 教师个人制定自修提纲, 有计划有指导地开展自修, 把校本培训课程与集中培训、 统考内容相结合, 把自修和教学、 教研活动相结合。(2)

 反思。反思活动贯穿培训全程, 每周一则反思笔记, 通过反思自修和教学情况, 不断改进自修方法和教学行为, 在反思中增强专业发展能力;(3)上公开课。

 根据新课程内容进行公开课教学设计, 每年至少上 2 次公开课, 通过新课程教学实践, 验证自修效果, 提高新课程教学能力。(4)

 说课、 评课。

 教师上公开课前, 进行说课, 组织教师评课, 说评结合起来, 以评促变。(5)

 教学诊断。

 校本培训工作组对教师的公开课教学情况进行现场分析, 提出问题和建议, 促使教师改进教育教学行为;(6)

 课题研究。

 实施校本新课程课题研究计划, 围绕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确定课题, 有组织地开展研究, 研训互动,加强对新课程理念、 内容的理解, 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7)研讨参与, 每月定期举办教学、 教研活动, 确定专题, 人人参与, 成为研讨的主体, 交流互动, 共同提高。

 3、 校本培训总结阶段。

 考核和评价, 考核和评价工作在学校校本培训工作组的组织下进行。

 坚持过程考核为主, 将自评、 互评和综评相结合。

 自评就是教师根据个人发展目标, 对自己的自修、 反思和教学教研情况进行自评小结; 互评由学科学习小组教师, 对开展校本培训的每项内容进行互评, 互相督促, 促进培训效果的提高; 综评由培训工作组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全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结, 结合教师自评和互评情况, 确定教师校本培训成绩, 并填写校本培训报告册。

 (十一)

 在遵循校本培训一般规律的同时, 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以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 有利于学校的发展为校本宗旨, 从本地本校和教师群体的实际出发, 加强研究, 借鉴经验, 拓宽思路, 大胆探索, 不断创新校本培训模式和运行机制, 提高培训内容和形式的针对性, 增强培训实效。

 (十二)

 中小学校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校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和统考等情况, 按照新课程的进展, 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工作校本培训,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50 学时。

 教师发表论文或参加校本组织的教科研活动, 可折算校本培训相应学时, 具体标准为国家级 5 学时, 省级 3 学时, 市级 2 学时, 县级 1 学时。

 每年折算时不得超过当年度总学时的1/5。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各项内容及考核评价情况均应在校本培训报告册如实记载, 形成系统、 完整的教师发展档案袋。

 四、 加强保障, 强化督导, 推进校本培训顺利实施 (十三)

 中小学校加强校内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建设, 完善培训设施, 为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十四)

 在争取财政支持的同时, 多种渠道筹措校本培训指导经费。

 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校本培训专项经费; 中小学校要在自身办学经费中拨出专款用于教师校本培训工作, 以保证校本培训的顺利实施。

 (十五)

 建立校本培训省级验收和专项督导制度, 纳入普九教育督导。

 分级制订校本培训评估验收方案和指标体系, 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 对校本培训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别优异的中小学校实行省级示范基地挂牌制度。

 对校本培训工作领导、 指导和组织实施不力的, 按《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省小学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教材目录(试行)

 培训形式 序号 课程设置 教材名称 单位 (估)

 集

  中

  培

  训 1 通 识培训 新课程、 新理念 10. 00 2 课

 标

 解

 读 语文课程新探一小语课标解析 8. 50 新课程理念与小学数学课程改革——小数课标解析 新课程理念与小学英语课程改革——小英课标解析 9. 00 10. 00 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10. 00 科学(3—6)

 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7. 50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5. 50 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6. 00 艺术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6. 50 体育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5. 80 3 教学设计与指导 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小学语文 9. 80 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小学数学 9. 80 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小学英语 10. 00 小学科学课活动设计 8. 00 小学科学课教学指要 11. 00 新课程艺术教学实施指南 6. 00 新课程品德与生活教学实施指南 6. 50 新课程历史与社会教学实施指南 8. 50 新课程体育与健康教学实施指南 8. 50 4 教材教法 新课程小学语文教材教法研究 10. 00 新课程小学数学教材教法研究 10. 00 新课程小学英语教材教法研究 10. 00 5 自学指南 校本培训自学指南 5. 00

 安徽省小学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教材目录(试行)

 培训形式 1 教 师素养 新世纪教师素养 序号 课程设置 教材名称 单位 (估)

 校

  本

  培

  训 10. 00 2 诊断反思 小学语文教学评价 10. 00 小学数学教学评价 10. 00 小学英语教学评价 10. 00 3 对比研究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比研究—小学语文 10. 00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比研究—小学数学 10. 00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比研究—小学英语 10. 00 4 专题研修 新课程小学语文参与式教师培训教程 15. 50 新课程小学数学参与式教师培训教程 15. 50 5 行动研究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指导 8. 50 探究教学的学习与辅导 13. 60 新课程教学设计与特色案例分析 12. 60 成长记录待的基本原理与应用 10. 00 备注:

 1、 表中学科类课程设置相对应的教材名称是按学科分类, 未标出的学科为暂未出书。

 2、《新世纪教师素养》 为统考教材。

 安徽省初中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教材目录(试行)

 培训形式 序号 课程设置 教材名称 单价(估)

 集

 中

 培

 训 1 通识培训 新课程、 新理念 10. 00 2 课标解读 语文课程新探——初中语文课标解析 8. 50 新课程理念与初中数学课程改革——初中数学课标解析 11. 00 新课程理念与初中英语课程改革——初中英语课标解析 10. 00 新课程理念与初中物理课程改革——初中物理课标解析 7. 80 新课程理念与初中化学课程改革——初中化学课标课析 9. 80 新课程理念与初中生物理课程改革——初中生物课标解析 10. 00 历史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8. 50 地理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6. 50 音乐新课程与示范教学案例——音乐课标解析 14. 00 体育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7. 50 美术课程标准教师读本 6. 00 科学课程(7-9)

 标准教师读本 10. 00 3 教学设计与指导 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初中语文 9. 80 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初中数学 9. 00 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初中英语 10. 00 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初中物理 9. 80 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新教学设计——初中化学 11. 80 新课程生物教学实施指南 8. 50 新课程历史教学实施指南 7. 00 新课程地理教学实施指南 6. 00 新课程音乐教学实施指南 6. 50 新课程体育教学实施指南 8. 50 新课程美术教学实施指南 7. 50 4 教材教法 新课程初中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历史、 地理、 音乐

 体育、 美术、 科学等学科教材教法暂未出书

 安徽省初中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教材目录(试行)

 培训形式 序号 课程设置 教材名称 单价(估)

 集 中 培 训 5 更新拓展 中学语文研究性学习的探究与实践

 中学理科研究性学习的探究与实践 13. 00 中学文科研究性学习的探究与实践 8. 50 6 教师素养 新世纪教师素养 10. 00 校

 本

 培

 训 1 教师素养 新世纪教师素养 10. 00 2 诊断反思 初中语文教学评价 10. 00 初中数学教学评价 10. 00 初中英语教学评价 10. 00 初中物理教学评价 10. 00 初中化学教学评价 10. 00 3 对比研究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比研究——初中语文 10. 00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比研究——初中数学 9. 80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比研究——初中英语 10. 00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比研究——初中物理 10. 00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比研究——初中化学 10. 00 4 专题研修 新课程中学语文参与式教师培训教程 15. 50 新课程中学数学参与式教师培训教程 15. 50 5 行动研究 初中综合初中活动指导 8. 50 新课程教学设计与特色案例分析 12. 60 探究教学的学习与辅导 13. 60 成长记录袋的基本原理与应用 10. 00

 备注:

 1、 表中学科类课程设置相对应的教材名称是按学科分类, 未标出的学科为暂未出书。

 2、《新世纪教师素养》 为统考教材。

 安徽省高中教师第二轮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教材目录(试行)

 培训形式 教

 材

 名

 称 单 价 集

 中

 ...

篇二: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 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 标准)

 【文 件 号】合教[2010]199 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教育‎ 局 【颁布时间】2010-09-02 【实施时间】2010-09-02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 强消防安全‎ 管理,规范消防安‎ 全管理行为‎ ,提高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社会‎ 单位检查消‎ 除火灾隐患‎ 能力、扑救初起火‎ 灾能力、组织疏散逃‎ 生能力和消‎ 防宣传教育‎ 能力,特制定本要‎ 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 于床位 50‎ 张以上(含本数)的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检查消除火‎ 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 防安全责任‎ 人、消防安全管‎ 理人每月应‎ 至少组织一‎ 次防火检查‎ ;其内设部门‎ 负责人每周‎ 应开展一

 次‎ 防火检查。

 第四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 内设部门组‎ 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 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 工程有无违‎ 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 消防车通道‎ 是否畅通;

  4、安全疏散指‎ 示标志、应急照明设‎ 置及完好情‎ 况;

  5、医院的易燃‎ 制剂、高压氧舱等‎ 危险部位有‎ 无违反操作‎ 规程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 备运行情况‎ 及相关记录‎ ;

  7、燃油、燃气等易燃‎ 易爆危险品‎ 的使用是否‎ 符合有关国‎ 家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

  8、消防水源情‎ 况,灭火器材配‎ 置及完好情‎ 况,室内外消火‎ 栓、水泵接合器‎ 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 使用情况;

  9、厨房、灶间烟道每‎ 季度清洗情‎ 况;

  10、员工本岗位‎ 消防知识掌‎ 握情况;

  11、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 改及防范措‎ 施落实情况‎ ;

  12、其他消防安‎ 全情况。

 第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 应进行防火‎ 巡查,夜间防火巡‎ 查不少于两‎ 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 用本单位视‎ 频监控设备‎ 辅助开展防‎ 火巡查。

 第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 开展防火巡‎ 查应包括下‎

 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 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 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 门是否处于‎ 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 是否堆放物‎品 等 情况;

  4、门窗是否设‎ 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

  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 志完好情况‎ ;

  6、重点部位人‎ 员在岗在位‎ 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 本岗位消防‎ 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 全制度和消‎ 防安全操作‎ 规程,熟悉本岗位‎ 火灾危险性‎ ,掌握火灾防‎ 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 查,及时发现火‎ 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每日进‎ 行本岗位防‎ 火检查包括‎ 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 章;

  2、病房药品可‎ 燃包装等可‎ 燃物是否及‎ 时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 否畅通;

  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 志完好情况‎ 。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 患应立即改‎ 正;不能立即改‎ 正的,发现人应向‎ 消防工作归‎ 口管理职能‎ 部门或消防‎ 安全管理人‎ 报告。消防工作归‎ 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 安全管理人‎ 应及时研究‎ 制定整改方‎ 案,确定整改措‎ 施、时限、部门和责任‎ 人,报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 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 改部门和责‎ 任人应按照‎ 整改方案要‎ 求,落实整改措‎ 施,并加强整改‎ 期间的安全‎ 防范,确保消防安‎ 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 防安全责任‎ 人为整改火‎ 灾隐患提供‎ 经费和组织‎ 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 工作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督‎ 促落实火灾‎ 隐患整改工‎ 作。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 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 理人应组织‎ 验收,并将验收结‎ 果报告消防‎ 安全责任人‎ 。

 扑救初起火‎ 灾能力

  第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 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 理人应组织‎ 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 案,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员工发现火‎ 灾应立即呼‎ 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 场员工应采‎ 取如下措施‎ :

  1、电话或火灾‎ 报警按钮附‎ 近的员工立‎ 即摁下按钮‎ 或电话通知‎ 消防控制室‎ 或单位值班‎ 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 员工使用现‎ 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 施器材灭火‎ ;

  3、其他员工视‎ 情引导、帮助人员疏‎ 散。

 第十四条 火灾确认后‎ ,消防控制室‎ 或单位值班‎ 人员应立即‎ 启动灭火

 和‎ 应急疏散预‎ 案,并采取如下‎ 措施:

  1、通讯联络组‎ 通知员工赶‎ 赴火场,与消防安全‎ 责任人和当‎ 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 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 员报告火灾‎ 情况,将火场指挥‎ 员的指令下‎ 达有关员工‎ ;

  2、灭火行动组‎ 根据火灾情‎ 况使用消防‎ 设施、器材控制和‎ 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 按分工组织‎ 引导现场人‎ 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 员;阻止于场所‎ 无关人员进‎ 入现场,维持火场秩‎ 序,保护火灾现‎ 场,协助公安消‎ 防机构开展‎ 火灾调查;

  5、后勤保障组‎ 负责抢险物‎ 资、器材器具的‎ 供应及后勤‎ 保障。

 组织疏散逃‎ 生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 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 理人和员工‎ 应熟悉本单‎ 位疏散逃生‎ 路线及组织‎ 人员疏散程‎ 序,掌握避难逃‎ 生设施使用‎ 方法,具备火场自‎ 救逃生的基‎ 本技能,定期组织疏‎ 散演练。

 第十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 确一定数量‎ 的疏散引导‎ 员。火灾发生时‎ ,疏散引导员‎ 应通过喊话‎ 、广播等方式‎ ,按照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 案要求通知‎ 、引导火场人‎ 员正确逃生‎ 。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 ,应按照以下‎ 顺序通知人‎ 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 的楼房发生‎ 火灾,应先通知着‎ 火层及其相‎ 邻的上下层‎ 的每个房间‎ ;

 2、首层发生火‎ 灾,应先通知本‎ 层、二层及地下‎ 各层的每个‎ 房间;

  3、地下室发生‎ 火灾,应先通知地‎ 下各层及首‎ 层的每个房‎ 间。

 第十八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 疏散逃生时‎ 根据不同对‎ 象的不同特‎ 点,采取必要的‎ 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 安全地点。

 第十九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 工在人员疏‎ 散到安全地‎ 点后及时清‎ 点,对被疏散出‎ 的人员进行‎ 安抚。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 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 总指挥应及‎ 时通知所有‎ 参加救援人‎ 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 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 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 理人应熟知‎ 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 规和消防安‎ 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 危险性和防‎ 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 的消防安全‎ 行政和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 定专兼职消‎ 防宣传教育‎ 人员,经过专业培‎ 训,在单位内部‎ 定期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 。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 挂或张贴消‎ 防宣传标语‎ ,提示场所的‎ 火灾危险性‎ ,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 等形式开展‎ 消防宣传教‎ 育。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 全培训合格‎ ;对在岗人员‎ 每半年进行‎ 一次消防安‎ 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利‎ 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 等形式对幼‎ 儿开展消防‎ 安全常识教‎ 育;养老院服务‎ 人员提醒老‎ 人安全用火‎ 用电。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 全教育应达‎ 到以下要求‎ :

  1、熟悉消防法‎ 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 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 、本岗位火灾‎ 危险性和防‎ 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 防设施、器材操作使‎ 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 火灾、会疏散逃生‎ 自救。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主要‎ 出入口应设‎ 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 诺书”,每个楼层显‎ 著位置和宿‎ 舍、病房门后应‎ 设置安全疏‎ 散指示图,幼儿园设置‎ “消防安全承‎ 诺书”。在显著位置‎ 和每个楼层‎ 提示场所的‎ 火灾危险性‎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 置及逃生路‎ 线,消防器材的‎ 位置和使用‎ 方法。

篇三: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1

  安徽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考核标准(试行)

  被查单位:

  实得分: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考核标准 考核方法 得分备注

  一、 行 政 管 理

 8 分 1、托儿所幼儿园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园(所)

 长熟悉卫生保健知识及本园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3 托儿所幼儿园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未负总责不得分;园(所)

 长不熟悉卫生保健知识及本园卫生保健工作情况扣 1.5 分。

 听汇报, 查资料,询问, 现场查看

 必达项目

 2、 有近三年符合本园(所)

 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2 无计划和总结不得分. 计划或总结不全每次扣 0. 4分, 扣完为止。

 查看工作计划和总结

  3、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1) 一日生活制度; (2) 膳食管理制度; (3) 体格锻炼制度; (4) 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5)卫生消毒制度; (6) 传染病防控制度; (7)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8) 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制度; (9)

 健康教育制度; (10) 卫生保健资料管理制度。

 3 各项制度上墙, 缺一项扣 0. 3 分。

 查阅相关资料,卫生许可证

 二、 岗 位 责 任 制 5 分 明确托儿所幼儿园各类人员(园长、 分管园长、 卫生保健人员、 保育员、 炊事人员)

 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

 5 未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得分, 每缺漏一项扣 1 分, 扣完为止; 责任制执行不好扣 2 分。

 查阅资料、 实地考察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考核标准 考核方法 得分备注 三、

 人 员 配 备 5 分 1、 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

 以上学历,经过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 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

 5 1、 未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或未经卫生保健相关知识培训不得分。

 查阅证书、 培训记录, 实地查看

 必达项目

  2、 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 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2、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 护士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分。

 3、

 托儿所幼儿园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收托 150 名儿童至少设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3、 收托 150 名以上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少配备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扣 1 分, 依此类推, 扣完为止,无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不得分。

 4、 收托 150 名以下儿童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4、 收 150 名或 150 名以下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不得分。

 四、

 儿 童 膳 食

 25 分

 1、 托儿所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各项食堂管理制度。

 4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分。

 查阅证件和管理制度

  必达项目 2、 食堂管理人员、 炊事人员应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保健营养培训。

 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

 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餐饮监管部门培训合格证明, 具备 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2 卫生部门有培训安排, 相关人员未参加, 发现 1 例扣 1 分, 扣完为止; 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此项不得分。

 现场查看

  3、 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班级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 所提供的饮用水温度适宜, 保证儿童按需饮用。

 3 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不得分; 不能按需饮水扣 1 分。现场查看

 4、 食堂和食品仓库应定期清扫, 保持卫生, 采取措施消除苍蝇、 老鼠、 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

 2 无卫生措施扣 1 分; 食堂卫生差扣 1 分。

 现场查看和查看记录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考核标准 考核方法 得分备注 四、

 儿 童 膳 食

 25 分

 5、 所有餐饮用具、 食物原材料和食物应实行单向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 半成品、 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 植物性食品、 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 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 与食品原料、 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 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消毒后的餐具应专门存放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食物按规范要求留样。

 6、 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 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食品按要求存放; 食物保证新鲜; 禁止加工变质、 有毒、不洁、 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禁止提供隔夜饭菜及生冷拌菜。

  7、 炊事人员和保育人员应该做好个人卫生, 接触食品前应该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 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不留长指甲、 涂指甲油, 不戴戒指。

 炊事人员操作熟食时需戴口罩、 帽子。

 4 食物生熟未分开扣 1 分; 餐具消毒不符合要求扣 1. 5分; 食物未按要求留样扣 1. 5 分。

 现场查看和查看记录

  4 未索证不得分; 其他考核项目未做到均不得分。

 现场查看和查看资料

  3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 5 分, 扣完为止。

 现场查看

  8、 按膳食计划每周制定合理的带量食谱, 每学期做二次营养计算。

 热量的摄入量占平均供给量85%以上, 蛋白质的摄入量占平均供给量80%以上, 其中优质蛋白比例达到 50%。

 3 缺 1 次营养计算扣 1 分; 一次营养计算不规范扣 0. 5分。

 查阅营养计算表, 抽查一份营养计算

  五、

 健 康 检 查

 15 分

 1、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前应当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儿所幼儿园,

 入园前检查率达 100%。

 儿童离开托儿所幼儿园 3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儿所幼儿园。

 5 入园前检查率每下降 1%扣 1 分, 扣完为止; 儿童离开托儿所幼儿园 3 个月以上未重新进行健康检查者,查到一例扣 1 分, 扣完为止。

 查 10 份儿童入园(所)

 健康检查表

  2、 在园儿童每年一次健康体检, 体检率达 100%。

 3 体检率每下降 1%扣 0. 5 分, 扣完为止。

 查阅有关资料和10 名在园儿童。

 3、 坚持晨检及每日观察制度, 做好每日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未做晨检不得分; 发现 1 例记录不全扣 0. 5 分, 扣完为止; 发现 1 例处理不及时扣 0. 5 分, 扣完为止。查阅晨检、 每日观察记录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考核标准 考核方法 得分备注 五、

 健 康 检 查 15 分 4、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体检率达 100%。以后每年进行体检一次, 体检率达 100%。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治愈后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方可上岗工作。

 4 发现 1 名工作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扣 1 分, 扣完为止;发现 1 例健康合格证中缺一年体检记录扣 0. 5 分,扣完为止; 发现处于传染性疾病传染期的人员在岗工作时, 此项不得分。

 查验教职工健康合格证

 必达项目

 六、 卫 生 消 毒

 10 分

  1、 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有定期清扫制度, 有卫生检查记录。

 活动室、 卧室空气流通, 定期消毒, 有消毒记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

 2 无定期清扫和消毒制度扣 0. 5 分; 发现一项做不到扣 0. 5 分, 扣完为止; 有效消毒面积不够扣 0. 5 分。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

 2、 室内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

 1 无设备不得分, 设备不全扣 0. 5 分; 发现苍蝇、 蟑螂或老鼠各扣 0. 5 分, 扣完为止。

 实地查看

  3、 幼儿生活用品每天清洗消毒, 玩具、 图书每周消毒1-2 次, 被褥每月暴晒清洗 1-2 次, 有原始记录。

 1 玩具、 图书未按要求消毒扣 0. 5 分; 被褥、 床垫、枕头晒洗不符合要求扣 0. 5 分。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4、 儿童生活用品专人专用, 保持清洁。

 幼儿每人两巾、一杯、 一餐具及每人一床和一被褥。

 巾杯每日消毒, 食具一餐一消毒。

 3 不能保证儿童每日 1 巾 1 杯专用扣 1 分, 不能做到每人 1 床位 1 被扣 1 分;

 无消毒柜、 臭氧消毒灯或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分;

 茶杯箱、 毛巾架不符合卫生要求各扣 0. 5 分;

 水杯、 餐巾、 擦手巾、 食具等日常用品未按要求消毒或是消毒记录不完整、 不规范各扣 0. 5 分。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询问相关人员, 查阅消毒记录。

 必达项目

 5、 工作人员仪表整洁, 不戴戒指、 不吸烟。

 1 发现 1 例工作人员戴戒指、 吸烟的, 此项不得分。现场查看

 6、 保育员掌握消毒方法, 按要求对室内不同场所和物品(活动室、 卧室、 水杯、 餐巾、 毛巾、 门把手、 水龙头)进行消毒。

 厕所、 便盆及时冲洗、 做到无尿垢、 无臭味。2 无消毒记录不得分。

 缺一项扣 0. 2 分, 扣完为止;厕所、 便池有尿垢、 臭味扣 0. 5 分。

 现场查看与提问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考核标准 考核方法 得分备注

  七、 传 染 病 预 防 与 管 理

 15 分 1、 协助疾病控制部门做好免疫规划接种工作, 及时督促预防接种, 接种率达到当年卫生部门下达的目标。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传染病流行季节落实防控措施, 发生疑似传染病例或疑似疫情时, 应及时报告当地疾控及教育主管部门。

 6 儿童入园未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 不得分;

 接种率低于当年卫生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不得分;未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扣 2 分;

 发生传染病未及时报告当地疾控及教育部门此项不得分。

 查阅 20 份预防接种卡及相关资料

 必达项目

 2、 托儿所幼儿园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 应当立即设立隔离室, 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

 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 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所)

 手续。

 患病儿童隔离期满后, 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

 。

 9 出现传染病跨班流行此项不得分;

 发现疑似传染病例后, 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未进行医学观察, 不得分;

 医学观察期办理入园和转园(所)

 手续的, 发现 1例扣 2 分, 扣完为止;

 隔离期满, 患病儿童未出具健康证明就返回校园的,发现 1 例扣 2 分, 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听汇报

 必达项目

  八、

 常 见 病 管 理

  6 分 1、 配合做好体弱儿(营养不良、 缺铁性贫血、 单纯性肥胖、 反复呼吸道感染)

 筛查, 登记管理、 督促家长及时带患儿诊治。

 体弱儿管理率达 100%。

 2 未对体弱儿进行管理不得分, 管理不规范扣 0. 5 分,扣完为止; 漏管一人扣 0. 2 分, 扣完为止。

 查阅体检及体弱儿管理资料

  2、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 口腔、 耳保健,视力低常、 听力障碍、 龋齿儿童进行登记管理、 矫治指导、 督促治疗。

 2 不积极配合不得分; 没有配合指导记录扣 0. 5 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

  3、 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并做好登记、 随访工作。

 2 未开展不得分。

  查阅资料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考核方法 得分 备注

 九、

 健 康 教 育

 6 分 1、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不同季节、 疾病流行等情况负责制定全年健康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无计划扣 1 分; 未适时开展健康教育扣 2 分。

 查阅资料

  2、 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膳食营养、 心理卫生、 疾病预防、儿童安全及良好习惯的培养等; 形式包括: 讲座、 宣传资料、 宣传栏、 家长开放日等。

 3 内容不全缺一项扣 0. 6 分。

 查阅资料与实地查看

 十、

 卫 生 保 健 资 料 管 理

 5 分 1、 卫生保健资料齐全, 归档妥善管理。

 (1)

 卫生保健记录(登记)

 表 9 个:

 ①儿童出勤登记表; ②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 ③在园(所)

 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④膳食管理会议记录表; ⑤卫生消毒检查记录表; ⑥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登记表; ⑦儿童传染病登记表;⑧儿童伤害登记表; ⑨健康教育记录表等; (2)

 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表 1. 儿童出勤统计分析; 表 2. ---学年(上、 下)

 儿童健康检查统计分析表; 表 3. 传染病发病统计表; (3)

 健康档案包括: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儿童入园(所)

 健康检查表或儿童保健手册等。

 3 缺 1 项扣 0. 5 分, 扣完为止。

  查 12 个表格、 1证、 1 表或 1 册(资料至少保存5 年)

 2、 每年对儿童出勤、 健康检查、 膳食营养、 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 掌握儿童的健康及营养状况。

 2 缺 1 年统计分析扣 0. 4 分, 扣完为止。

 查三年统计资料和体检小结

 总分

  100

 检查者: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篇四: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dash; 1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协:为全面推进我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关于建立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苏委教工〔2021〕5号)要求,省科技厅、省科协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启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进一步规江 江 苏 苏 省 省 科 科 学 学 技 技 术 术 厅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文 件苏科技规〔2022〕1号

 — 2 —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2022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印发

 — 3 —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苏委教工〔2021〕5号)要求,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特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行政区域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二、举办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4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三、组织机构(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四、办学经费

 — 5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五、师资队伍(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六、培训内容(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 6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七、办学场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三)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四)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

 — 7 —点。(五)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八、安全保障(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二)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 照 《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标 准 化 实 验 室 建 设 标 准 》( 20200522212501 )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九、收费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要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纳入同一监管平台管理,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和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并报行政主

 — 8 —管部门备案。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十、准入登记(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各地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二)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抓紧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申办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三)本准入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各地设置的具体实施办法重新申请报批,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十一、附则本准入指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五: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3 -

 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包括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类、键盘和管弦乐器类等)、舞蹈类(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影视类(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等)等培训机构,包括以创新和跨学科融

  - 4 -

 合为特征的新型艺术培训机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舞蹈类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设立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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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须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列入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 70 岁。

 3.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1.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该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不得含有损坏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使用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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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3.本标准实施前已经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须经法定机关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五)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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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中的要求。

 四、场地设施 (一)培训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设施。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租赁期不少于 2 年。

 2.用于小学生培训的教室不得超过 3 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 2 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中学生培训的教室宜在 5 层以下,且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培训场所。

 3.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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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四)安全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产权证后未改扩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2/3 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消防安全评估)。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培训机构。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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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演练,学员上课期间,学校要有固定的保卫工作人员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培训机构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 1 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

  - 10 -

 (二)人员配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文化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师生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5%。

 (三)人员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

 六、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 (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公布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

 - 11 -

 名开设学科类课程。

 (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视频等应当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五)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8:30,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七、收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按要求签订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我省规定的资金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

 八、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或负责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批意见

  - 12 -

 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九、附则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可根据本设置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标准认真对标进行达标建设,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培训对象为 3 至 6 岁的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参照本标准执行。

篇六: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教人[2 0 0 5]6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 的通知 各市、 县教育局、 人事局, 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 我们对 1 9 9 9 年由原省教委、 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 和《教研室、 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 进行了修订。

 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 00 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教育 教师 资格 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 0 0 5 年 4 月 4 日印发 打印:

 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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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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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 公正、 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

 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 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 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省、 市、 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 省、 市、 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 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 关爱学生、 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不合格等次的, 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 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不能申报;

 3、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学历及专业经历.

 (一)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硕士学位, 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4 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后, 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5 年。

 3、 大学专科毕业满 20 年, 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5 年。

 4、 大学专科毕业满 15 年, 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 下同) 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5 年。

 5、 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 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5 年。

 6、 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 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 25 年, 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 5 年。

 7、 取得高、 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 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 1 年(只限于 195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出生) 。

 (二)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教育教学满 3 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 1 年, 累计满 3 年) , 、 经考核合格, 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 大学本科毕业后, 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 4 年。

 3、 大学专科毕业后, 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 5 年。

 4、 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仅限于农村教师) 、

  《大专专业证书》, 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 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 1年。

 (三)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硕士学位后, 试用期满, 经考核合格, 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 大学本科毕业后, 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1 年。

 3、 大学专科毕业后, 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5 年。

 4、 中师毕业后, 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 7 年。

 5、 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仅限于农村教师) 、《大专专业证书》, 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 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 1 年。

 (四)

 中师毕业后, 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 3 年, 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1、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定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

  担任校(园) 长(含副职) 的, 应完成校(园) 长任职资格培训, 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 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

 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 条件, 但确有真 才实学、 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的, 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五章

 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一)

 学校教师 1、 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 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 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 1 篇。

 2、 对所教学科(专业)

 具有系统、 坚实的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 能熟练担任 1 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 完整的教学设计, 并从中自选 2-3 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 有课例分析, 有教学反思。

 3、 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 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 教学工作量饱满, 出勤率正常。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 经学校同意, 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 (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 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且现仍在教学岗位。

 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 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 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 下同)

 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 从教以来, 担任班主任、 年级组长、 教研组长、 团委书记、 大队辅导员、 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3 年以上, 并胜任该项工作, 取得一定成绩(班级、 教研组、 年级组、 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 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 是本学科骨干教师,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 与同行教师交流, 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 6 节(次) , 并至少开设 1 节校内公开课 (或研究课、 示范课) ;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 2 次校际公开示范课。

 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 3 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 研究活动记录, 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

 7、 县城以上(含县城, 下同) 中小学教师, 任现职以来, 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 1 年以上的经历; 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 平均每年不少于 1 个月。

 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 另行制定。

 8、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 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 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

 “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

 下同) ; 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 下同) “教坛新星” (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

 (2)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 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并做出显著成绩, 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 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 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 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

 (3) 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_(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下同) ,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 2 次以上, 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4) 初中毕业学业考试、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 中, 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 、 合格率, 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 市示范中学、 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 市、 县市区范围内比较, 须有省、 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

 (5) 面向全体学生, 关注学生差异, 开展分层教学, 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 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 在高中、 初中、 小学(低年级或高

 年级) 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 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 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

 (6) 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

 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 科技创新活动、 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 汇展、 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 音体美学科、 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 , 取得侥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 3 名, 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

 (7)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 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 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 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 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

 (8)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 积极进行“双证书” 制度或“产教结合” 的实践与探索, 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 8 O%、 县城及以下学校达 6 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 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

 (9) 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 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 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

 (三)

 教研员

 1、 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 有一定的教育学、 教育心理学理论, 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 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 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 注意发现, 培养优秀教师, 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 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 。

 2、 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 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 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 1 年以上的经历。

 3、 有很强的组织、 指导、 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 能组织开展多层次、 多形式的教育、 教研活动。

 (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剖, 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

 4、 能深入基层, 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 帮助广大教师钻研、 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 教材或教法、 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 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 近 3 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

 5、 按照素质教育要求, 能做好新课程的发展性评估工作; 或在参与组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统一考试工作中, 能正确把握命题导向或做好试卷分析工作(须附课程评估或考试改革研究, 如学生发展性评估研究, 教师评估、 教学评估研究, 试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 。

 6、 申报当年由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说课) 或新课

 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市级以上教研员由省级教研部门组织, 县级教研员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 实施细则由省、 市级教研部门分别制定)

 ㈢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1、 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 电教教材的制作(须附所在电教馆、 学校验证的原始电教资料和 1 篇结合电化教育教学实际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 。

 2、 能完成电教馆、 学校在教学(工作) 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 工作量饱满, 出勤正常(须附任期内本电教馆、 学校提供的电教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

 3、 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 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 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 提高教学质量(须附所在电教馆、 学校验证的本人设计的 1—2 篇电教教案) .

 4、 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电教馆或电...

篇七: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录

  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指南

  1、 设立民办学校相关要求与常规管理须知………………………………2

  2、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程序和时限…………………………………………5

  3、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流程图………………………………………………6

  4、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及其要求说明……………………7

  5、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目录及其要求说明………………8

  6、 申办设立民办学校表格(表 1—表 8)

 ………………………………12

  7、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20

  8、 肥东县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27

  9、 申办民办学校单位应提供材料验收登记表……………………………37

  10、 肥东县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领导组和民办学校审核审批专家组……38

  11、 民办学校申办审核专家组工作权限与职责…………………………39

  12、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40

  13、 安徽省普通民办小学设置基本标准…………………………………41

  14、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42

  15、 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43

  16、 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44

  17、 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45

 — 2 —

  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指南 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管理文件法规

  1、 肥东县关于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47

  2、 肥东县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细则规定……………………………………53

  3、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申请书………………55

  4、 肥东县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方案…………………………57

  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59

  6、 肥东县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

 审核备案表………………………62

  7、 肥东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63

  8、 肥东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细则…………………………………………65

  9、 肥东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67

  10、 肥东县加强民办学校安全工作要求…………………………………76

  11、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及提供材料要求………………………………77

  12、 合肥市市级一类幼儿园、 农村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 ………79

  13、《合肥市特色小学评估细则(试行)》 ………………………………84

  14、 合肥市特色初中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89

  15、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92

  16、 安徽省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

  17、 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99

  18、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的通知…………1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09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16

  第 一 部 分

  民办学校申 办审批指南

  1

 — 4 —

  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指南 设立民办学校相关要求与常规管理须知 (一)

 民办学校范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称为民办学校。

 (二)

 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 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 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 积累资金 30 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 应当品行良好,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 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 , 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 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

 举办者须知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了 解、 学习 国家有关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 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了 解所申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以及民办学校常规管理要求, 以便依法申办、 规范办学。

 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 应到公安机关登记、 雕刻学校印章, 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 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 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 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到地税局办理税收有关事宜和领购税务发票, 到银行办理正式帐户 。

 (四)

 审批机关审批权限 根据有关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

 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小学、 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核在本县举办的普通高中、 职业高中、 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普通高中、 职业高中、 成人中专以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审核普通中专、 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权限和设置标准审批, 并抄送县教育主管部门备

 案。

 (五)

 学校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 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 需在报纸、 电视、 路牌、 印刷宣传品等媒体发布的招生简章( 广告), 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

 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 承诺的必须能做到, 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不得诽谤抵毁其他学校。

 发布的招生广告( 简章)

 必须与备案广告( 简章)

 内容一致。擅自 发布和发布虚假广告的, 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

 学校招生广告( 简章)

 审核备案详见后页《肥东县民办学校招生广告( 简章)

 审核备案表》。

 (六)

 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 原申办时确定的名 称、 举办者、 办学层次、培训范围、 办学场地等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 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 办理变更的内 容与范围:

 教育机构( 学校)

 名 称、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校长、 办学层次、 招生对象以及教学、 办公场地、 联系电话等。

 2、 办理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和手续:

 无论办理哪种变更项目 , 都必须由原举办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县社管办提交申请某项目 变更的报告。

 县社管办根据学校要求变更的项目 , 确定学校应提供办理变更的材料和相关手续。

 变更项目 均须得到教育行政部门( 原审批机关)

 同意后方可实施。

 学校擅自 变更申办时确定的任何项目 内容, 均属违规办学行为, 变更项目 内容无效。

 (七)

 关于通过年度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暂缓通过” 和“不合格” 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合格” 的民办学校换发或签发办学许可证, 对“基本合格” 和“暂缓通过” 的民办学校, 限期三个月 整改, 并实行整改后的年检复查, 仍不合格的, 停止办学行为, 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不合格” 的民办学校停止办学行为, 吊销《办学许可证》。

 — 6 —

  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指南 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 动停办处理; 物价、 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 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 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局组织年度检查后, 年检结果将通过《肥东报》 和肥东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 以及物价、 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年度检查, 具体时间另 行安排。

 (八)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规定 民办学校符合办学章程规定, 自 行终止办学, 学校应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 并报民政、 物价、 技术监督部门, 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其次学校决策机构提出财务、 财产( 包括债权债务)

 清算方案, 成立清算组织, 实施终止办学清算。

 然后在教育、 物价、 财政、 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 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 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向社会公布。

 对其它情况终止办学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实施。

 (九)

 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相关政策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向审批机关递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办学结余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执行。

 出资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采用分成的方式私分办学积累。民办学校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具体有关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见后页的国家、 省和县相关法规文件。

 (十)

 不得擅自分立、 合并民办学校 凡经审核批办的民办学校均为一校( 园)

 一证, 在一个地点办学。

 任何民办学校( 幼儿园)

 不得擅自 设立分校( 园), 更不得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证。

 有此行为之一者, 将责令其整改予以警告; 有非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恶性竞争, 干扰教育秩序的, 责令其停止招生, 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肥东县民办学校申办审批程序和时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合肥市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和我县的实际, 肥东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程序大致有以下六个环节:

 1、 申请申办:

 民办学校举办者按本《手册》 有关筹设和正式设立的规定要求, 向县教育局申请申办。

 具体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要求见本《手册》。

 2、 名 称核准:

 举办者填写“肥东县民办学校名 称核准书”, 县社管办核准后( 7 个工作日 )

 直接告之举办者。

 举办学校编制的申办文件材料及今后学校用名 , 必须用核准后的校名 , 不得更变。

 3、 受理材料:

 举办者将编制完整规范的应该提供的申办材料送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 审核后交县社管办。

 需进行筹设的, 提交筹设材料( 见四); 已具备办学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提交正式设立材料( 见五)。“窗口 ” 和县社管办对上报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4、 审核评估:

 县教育局组织“申办审核专家组” 对申办学校的组织机构、 办学章程、 办学能力、 经费来源、 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 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写出考察报告。

 5、 审议批准:

 “专家组” 将审核及考察报告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由局长办公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 批文发证:

 县教育局对批准办学的机构下达批准办学文件、 颁发办学许可证。

 未批办的学校, 社管办将按时发给回执。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机构, 自 受理之日 起, 批准筹设,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 批准正式设立, 应在三个月 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自 受理之日 起, 到作出审批结果的期限,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 不含自 身具备材料的时间)。2

  肥东县教育局受理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流程图

 县教育局组织专家组成员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评议。

 申办者了解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申办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办申请, 申办申请报告送交“窗口” 县社管办。

 县社管办对申办学校名称进行核准, 发给有关申办材料并指导如何编制规范的申办材料。

 举办普通高中、成人高中、 职业高中以及高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举办成人中专、 普通中专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举办幼儿园由所在学区中心学校审核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批, 再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小学、 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可直接报县教育局审核、 审批, 再报市教育局备案。

  应提交的申 办材料上报县教育局“窗口” (办理时间:

 非学历教育机构为 30个工作日 , 学历教育机构批准筹设30个工作日 , 批准正式设立为 3 个月)。“ 窗口 ” 和社管办负责验收申办材料。

 县教育局组织民办学校审核审批专家组对举办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写出考察报告。

 报请局长办公 会 审 议 批准。

 县教育局下达批文, 颁发办学许可证。或发回执。

 申 办 者到 民 政、物价、 财政、 地税、银行、 技术监督 局等有关部门 办 理其它 证件完备手续。

 取 得 民办 学 校办学 许可证以 及 上述部 门 相 关证件方可招生办学。— 8 —

  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指南 3

 肥东县民办学校办学实用手册

  — 9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及其要求和说明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之规定, 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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